地震預報發布制度

1、地震預報分類

地震長期預報,是指對未來 10年內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地域的預報;

地震中期預報,是指對未來一二年內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地域和強度的預報;

地震短期預報,是指對3個月內將要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

臨震預報,是指對10日內將要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

2、國家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全國性的地震長期預報和地震中期預報,由國務院發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長期預報、地震中期預報、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

新聞媒體刊登或者播發地震預報訊息,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以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為準。

已經發市地震短期預報的地區,如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發布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並同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和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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