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航道

地方航道

地方航道(local waterway)是指主要為地區運輸服務的航道。通常是指與水運幹線溝通的短程客貨運輸及與支流小河相連線的航線。地方航道包括常年通航300噸級以下船舶的內河航道,可通航3000噸級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間的短程航道,非對外開放的海港航道,以及其他屬於地方航道主管部門管理的航道。

簡介

地方航道(local waterway)是指主要為地區運輸服務的航道。通常是指與水運幹線溝通的短程客貨運輸及與支流小河相連線的航線。地方航道包括常年通航300噸級以下船舶的內河航道,可通航3000噸級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間的短程航道,非對外開放的海港航道,以及其他屬於地方航道主管部門管理的航道 。

內河航道分級標準

1.一級航道:可通航30000噸水深3.5-4.0米,單線直線航道寬度70-125米,彎曲半徑670-1200米;

2.二級航道:可通航2000噸水深2.6-3.0米米,單線直線航道寬度40-100米,彎曲半徑550-81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4米直線段雙線底寬60米,彎曲半徑540米;

3.三級航道:可通航1000噸,水深2.0-2.4米,單線直線航道寬度30-55米,彎曲半徑480-72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3.2米,直線段雙線底寬45米,彎曲半徑480米;

4.四級航道:可通航500噸,水深1.6-1.9米,單線直線航道寬度30-45米,彎曲半徑330-50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2.5米,直線段雙線底寬40米,彎曲半徑320米;

5.五級航道:可通航300噸,水深1.3-1.6米,単線直線航道寬度22-35米,彎曲半徑270-28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2.5米,直線段雙線底寬35米,彎曲半徑250米;

6.六級航道:可通航100噸,水深1.0-1.2米,單線直線航道寬度15米,彎曲半徑18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2.0米,直線段雙線底寬20米,彎曲半徑110米;

7.七級航道:可通航50噸,水深0.7-0.9米,單線直線航道寬度12米,彎曲半徑13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1.5米米,直線段雙線底寬16米,彎曲半徑100米 。

航道尺度

航道尺度是航道水深、道寬度和彎曲半徑的總稱。

1、航道水深

航道水深是指航道範圍內從水面到河床底部的垂直距離,通常指航道內最淺處水面到河底的垂直距離。

航道水深是航道建設與雛護的重要指標,一般又分為航道維護水深和航道標準水深。航道雛護水深是根據水位、航道變遷和雛護能力,確定定的水深雛護指標。航道標準水深是指設計最低通航水位時,代表船舶或船隊安全通航必須保證的航道最小深度。

2、航道寬度

航道寬度是指航道兩側界限之間,垂直於航道中心線的水平距離。航道道寬度也分為航道維護寬度和航道標準寬度。前者是根據航道實際情況姞合航道雛護能力制訂的維護計劉值;後者是設計最低通航水位時,代表船舶或船隊正常通航所必須的水域寬度。

限制性航道和天然航道的航道枛淮寬度是不一樣的。對於限制性航道,航道寬度是指設計最低通航水位時船舶在設計吃水時船底處的斷面水平寬度;對於天然、渠化河流航道,航道寬度是指設計最低通航水位時,具備航道標淮水深而為船舶航行所必的寬度。為便於設計工作,《內河通航標準>(GB50139-2004)取消了對限制性航道航道。

泡水是指河道內有較強的上升水流湧向水面,導致致流動中的水體局部隆起和翻滾的水流流態。

漩水是指河道內有鉸強的豎軸環流,導致流動中水體局部旋轉、旋心凹陷的水流流態。

剪刀水是指急灘段以下,灘灘舌處中泓水面隆起、前鋒在平面上呈剪刀狀的水流流態。

掃彎水是指彎曲河道內斜向頂沖回岸的面層水流。

往複流是指周期性地由一個方向變為相反方向的水流。

滑梁水是指在山區河道內,漫過河心石樑並具有較大橫向流速和比降的礙航水流。

橫流是指流向與航道縱軸線垂直或角度較大的水流 。

通航標準與設計通航水位

寬度的規定,直接對航道底寬作了具體規定。這樣的調整是合理的,但要要注意到,這並不意味著“航道寬度”與“航道底寬”具有相同的意義,它們仍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

航道彎曲半徑航道彎曲半徑是指航道中心線的曲率半徑,某航段的彎曲半徑通常指該航段航道中心線

上曲率最大處的圓弧半徑。在進行航道建設時,應當儘可能使航道彎曲半徑大一些,以方便於船舶快速、安全通行。為適應我國船舶的操縱性能,我國內河航道的最小彎曲半徑一般要求為頂推船隊長度的3倍,或貨船長度、拖帶船隊最大單船長度的4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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