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礎允許承載力

地基基礎允許承載力

地基基礎允許承載力,指在保證地基穩定的條件下,房屋和構築物的沉降量不超過容許值的地基承載力。在基礎寬度小於3米, 埋深0.5—1.0米的條件下,粘性土主要根據孔隙比、天然含水量、相對含水量考慮。

地基基礎允許承載力系指在保證地基穩定的條件下,房屋和構築物的沉降量不超過容許值的地基承載力。中國制定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TJ7-74)中規定,在基礎寬度小於3米, 埋深0.5—1.0米的條件下,粘性土主要根據孔隙比(e)、天然含水量(Wo)、相對含水量(Wb)考慮。砂根據飽和度(Sr)和緊密度(D)決定,也可按標準貫入試驗及鑽探試驗錘擊數確定地基承載力。當基礎寬度大於3米,埋深大於1米時,必須按下式校正:P=[σ]+ k1r0(b-3)+k2r(h-1)。式中P為計算承載力(噸/平方米),[σ]為按表查得的承載力(噸/平方米),r0及r為地基土持力層的天然容重(地下水位以下取水下容重,噸/立方米),k1及k2為安全係數,取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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