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圖審核管理辦法
(國家測繪局1996年12月24日第3號令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圖編制出版管理工作,保證公開出版的地圖符合國家有 關法律、法規及有 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國家測繪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 門,負責地圖審核工作。
第二章 地圖送審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送審的地圖包括紙質地圖、電子地圖以及其它形式的地圖。
第四條 國家測繪局負責受理審核下列地圖:
(一)繪有國界線的地圖;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三)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地圖;
(四)歷史地圖、世界地圖、時事宣傳地圖。
國家測繪局受理審核歷史地圖、世界地圖和時事宣傳地圖,在沒有明確的審核標準和依據時 ,轉送外交部審核。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是指以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 域為主區的地圖。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受理審核下列地圖: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性地圖;
(二)國家測繪局授權審核的繪有國界線的省、自治區地圖。
第六條 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地圖,公開出版的,其選題由出版單位送經國 務院出版行政管理 部門同意後,報送國家測繪局審核;展示或者在電視、報刊、廣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 用單位直接送國家測繪局審核。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性地圖,公開出版的,其 選題由出版單位送 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核;展示或者在電視、報刊、廣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 單位直接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核。
送審地圖內容的表現地與出版或者展示單位所在地不屬同一省份的,受理審核部門應當將送 審地圖送地圖內容表現地所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協助審核 。相鄰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協助審核過程中對省級行政區 域界線畫法有爭議的,由受理審核部門報國家測繪局審核。
第八條 送審地圖的出版單位,首先應當具備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 準的地圖出版資格。
第九條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專題地圖,出版或者展示單位應當將試 制樣圖的專業內容 報送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條 受理審核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審核決定通知送審單位;逾 期未通知的,視 為同意出版或者展示。協助審核的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未反饋審核意見的,視為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 內地引進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出版機構出版的各種公開地 圖,由引進單位負責送審。未經地圖審核部門審核批准,不得在內地銷售。
進口在外國出版的有關中國的公開地圖,由進口單位負責送審。未經地圖審核部門審核批准 ,不得在國內銷售。
第十二條 已經審核同意出版的地圖再版時,其界線畫法無變化的,可不 送審,但應當在印刷前將樣圖一式兩份送有關地圖審核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圖書、報刊、影視、廣告、標牌等中使用的地圖(含示意性地圖 ),是使用中國地 圖出版社最新編制出版的系列比例尺標準地理底圖填繪專題內容,而不改變國界線畫法和重 要島嶼表示的,可不送審,但應當在印刷或者展示前將樣圖一式兩份送有關地圖審核部門備 案。重新描繪國界線或者重新選取重要島嶼的,仍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核程式送審。
第十四條 送審地圖時,送審單位應當向地圖受理審核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
(一)送審單位的地圖審核申請書;
(二)試製樣圖(彩色地圖報彩色打樣圖,單色地圖報原稿複印件)一式兩份;
(三)送審電子地圖,除報送軟碟、光碟外,還須報送與軟碟、光碟內容所表現的主要地理要 素相同的紙質地圖;
(四)編制試製樣圖所使用的底圖資料說明。
第十五條 國內出版單位送審地圖,還須出示以下證明檔案並附送證明文 件副本:
(一)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關於本單位地圖出版範圍的批准檔案或者出版地圖的單項批准 檔案;
(二)送審普通地圖和直接測繪的專題地圖的,須提交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格證書;
(三)送審全國性或者地方性中、國小教學地圖的,須提交有關部門對送審教學地圖教材審定 的書面檔案。
第三章 受理、檢定、審批
第十六條 受理審核部門收到送審的試製樣圖、材料和有關證明檔案,於5 日之內決定是否 受理。經初步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決定受理。對送審材料不齊, 需要補送有關材料和證明檔案的,退回送審單位補辦齊全後重新報送。
對送審地圖集(冊)或一次送審地圖數量過多在規定期限內難以完成審核工作的,審核部門可 以分批受理;或者由審核部門與送審單位協商,一次受理,適當延長審核期限。
第十七條 國家測繪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 門,授權地圖技術 檢定機構承擔地圖內容審核的有關技術檢定工作,檢定的依據是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標準地圖 。
第十八條 受理審核部門決定受理後,將試製樣圖送指定的地圖技術檢定 機構進行檢定。受 理審核部門根據檢定結果,最後作出地圖審核決定,並通知送審單位。經審核同意出版或者 展示的地圖,編髮相應的審圖號。
國家測繪局審圖號為:GS(年)號
如“GS(1995)001號”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圖號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S( 年)號
如“京S(1995)012號”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地方性地圖,經受理審核部門與協助審核部門協商決定,也可以由協助 審核部門編髮審圖號。
第十九條 經審核同意出版的地圖,送審單位必須在出版物的適當位置載 明審圖號。地圖冊 (集)的審圖號應當印在封底適當位置上,單張地圖的審圖號應當印在圖幅右下角適當位置上 。
第二十條 在電視、報刊上使用的時事宣傳地圖的送審、受理、審批實行 簡易程 序。送審單位持單位介紹信到受理審核部門送審地圖樣圖,受理審核部門實行即送即審。
第二十一條 經審核同意出版的地圖,在發行前,送審單位應當按照《條 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將樣本一式兩份報該地圖受理審核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地圖技術檢定機構檢定送審地圖,按照國家有關的測繪收費 標準收取費用。具體收費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地圖送審單位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檔案或者材料的,由地圖審核部門撤銷批准檔案;地圖已經出版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依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並提請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依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經地圖審核部門審核同意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圖,送審單位未 按地圖審核部門的 審核意見對送審樣圖進行修改、補充就出版或者展示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依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並提請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依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地圖審核部門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 據《 條例》和本辦法,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性地圖的審核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內部地圖的審核程式,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