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認定
一、因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的在建工程,將其賬面投資扣除殘值後的差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為損失:
(1)國家明令停建項目的檔案;
(2)規劃等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檔案;
(3)企業對報廢、廢棄的在建工程項目出具的鑑定意見和原因說明及核批檔案;單項數額較大的在建工程報廢,應當有行業專家參與的技術鑑定意見;
(4)工程項目實際投入的價值確定依據。
二、由於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毀損的在建工程,將其賬面投資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及責任賠償後的差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為損失:
(1)有關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
(2)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理賠情況說明;
(3)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核准檔案。
工程物資發生損失的,比照本規則存貨損失的認定要求,進行損失認定。
鑑證實務
註冊稅務師對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的會計核算證據、納稅調整證據和法定證據進行鑑證,執行本指南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的鑑證程式。
(一)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的在建工程損失鑑證。
註冊稅務師對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的在建工程損失進行鑑證時,一要取得有關證據,並對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作出評價;二要按規定計算損失金額,一般方法是: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的在建工程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後的餘額部分,作為損失金額。
(二)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毀損的在建工程損失鑑證。
註冊稅務師對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毀損的在建工程損失進行鑑證時,一要取得有關證據,並對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作出評價;二要按規定計算損失金額,一般方法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毀損的在建工程賬面價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及責任賠償後的餘額,作為損失金額;三要鑑證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的實際發生情況,並對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與納稅人所報財產損失的因果關係發表意見。
(三)可轉回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時間性差異的鑑證。
在計算在建工程損失金額時,應按在建工程賬面價值,加上計提稅前沒有扣除的減值準備,作為應確認的財產損失金額。
對以前年度計提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在計提年度的彙算清繳時,已做納稅調增處理。在在建工程損失發生年度的彙算清繳中,應當把計提年度調增的計提並已做納稅調增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作為可轉回的時間性差異計入在建工程損失金額。
說明編寫要求
(一)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的在建工程
1.說明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在建工程的原因;
2.工程項目實際投資額和賬面價值確認情況說明;
3.殘值確認情況說明;
4.說明技術鑑定證明合法性、有效性的情況;
5.損失認定情況說明。
(二)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毀損的在建工程
1.說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毀損在建工程的原因;
2.賬面價值確認情況說明;
3.殘值確認情況說明;
4.說明事故,證明其合法性、有效性的情況;
5.責任人賠償情況說明;
6.保險公司索賠情況說明;
7.內部審批核准情況說明;
8.損失認定情況說明。
(三)工程物資損失
工程物資發生損失的說明要點,與存貨損失的說明要點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