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閒置稅

土地閒置稅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造成土地荒蕪、閒置時,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的費用繳納閒置稅費。2009年9月26日,國務院最新發布的《關於集約用地的通知》,對開發商囤地行為再出狠招,除重申要嚴格執行土地閒置兩年無償收回的政策外,《通知》明確,國土資源部正在制定辦法,將對閒置房地產用地征繳增值地價。

背景

土地閒置稅 土地閒置稅能否抑制過快上漲的地價?

2009年9月26日,國務院最新發布的《關於集約用地的通知》(下稱《通知》)對開發商囤地行為再出狠招,除重申要嚴格執行土地閒置兩年無償收回的政策外,《通知》明確,國土資源部正在制定辦法,將對閒置房地產用地征繳增值地價

針對開發商,下發的《通知》明確規定了相對嚴格的閒置費用標準,並指出將會很快對閒置土地徵收增值地價。對於土地閒置滿兩年的,將依法無償收回、堅決無償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對於土地閒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開發商需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交納土地閒置費;另外,國土資源部將對閒置土地征繳增值地價。

早在2008年1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首次提及對閒置用地徵收20%閒置稅,以及擬對閒置房地產用地征“增值地價”,但此後由於市場回落,這一政策未嚴格執行。此次國務院再次下文,顯示對目前開發商囤地行為加大查處力度,提高供應量的決心。

解讀

政策的好壞關鍵在於實施,雖然這次明確指出開發商的“責任”及重申閒置土地處理制度,但其效果仍然值得深思。中原地產研究中心高級研究經理劉淵向世華財訊表示,《通知》儘管首次明確開發商“責任”,但是對開發商的影響不大;2008年頒布過類似的通知,可是2009年“地王”及囤地依舊,實際意義不大,只是政府的一種態度而已。

另外,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表示,2009年下半年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除堅持更加嚴格的用地審批外,還要開展對已審批用地的核查、監管行動,其中將重點查看用地比率、是否存在囤而未建現象。同時,國土部部長徐紹史也表示,土地政策參與巨觀調控,最重要的是土地供應和利用兩個環節,要儘快把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監管實實在在抓起來。由此來看,政府整頓開發商囤地勢在必得;如今重申土地閒置處理辦法,表明政府在處理閒置土地問題上的強硬態度。

意義

在這一政策下,囤積土地以期升值的利潤將大大減少。持有大量土地儲備的開發商必須加速開發,這將一定程度上緩解供給的不足,並促使這類開發商在近幾年加速釋放利潤。或者開發商可以將項目售出,這將對財務狀況良好的大型開發商有利,提供行業整合機會。另外,該政策可以促使開發商未來更理性地購買土地,平抑過快上漲的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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