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劃分

土地劃分

土地管理中的一項工作內容。土地管理部門為了便於對土地實施管理、統計和地籍資料的檢索,以管轄範圍或土地權屬單位為基礎,對土地進行逐級劃分,形成以行政管轄區、街道、街坊、宗地、地塊不同等級的地籍單元並賦予編號。

基本信息

類型

土地劃分是指為滿足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所確定的地塊所屬地域上的空間層次。根據我國國情,劃分的空間層次應與行政管理系統相一致。

(一)城鎮地區土地劃分

首先按各級行政區劃的管理範圍進行劃分土地,城鎮可劃分區和街道兩級,在街道內劃分宗地(地塊)。當街道範圍太大時,可在街道的區域內,根據線狀地物,如街道、馬路、溝渠或河道等為界,劃分若干街坊,在街坊內劃分宗地(地塊);當城鎮比較小,無街道建制時,也可在區或鎮的管轄範圍內,劃分若干街坊,在街坊內劃分宗地(地塊)。對城鎮,完整的土地劃分就是:X X省X X市X X區X X街道X X街坊X X宗地(地塊)。

(二)農村地區土地劃分

按我國目前農村行政管轄系統,末級行政區是鄉(鎮),按城鎮模式,完整的土地劃分應是:X X省X X縣(縣級市)X X鄉(鎮)X X行政村X X宗地(地塊)X X圖斑。

(三)地籍區和地籍子區

這兩個名詞是根據地籍工作的需要而設立的。在我國,地籍管理的基層單位為縣、區級土地管理部門。實際工作中,地籍區相當於街道或鄉鎮,地籍子區相當於街坊或行政村。當然還有其他的劃分方法。在德國的某些地方,二千分之一的地籍圖的圖幅範圍為一個地籍區或地籍子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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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塊與宗地

地塊是可辨認出同類屬性的最小土地單元。在地面上確定一個地塊實體的關鍵在於根據不同的目的確定“同類屬性”的含義。它可以是權利的,或生態的,或經濟的,或利用類別的。如地塊具有權利上的同一性,則稱為權利地塊,實質上就是我們所說的宗地或丘;如地塊具有利用類別上的同一性,則稱分類地塊,在土地利用現狀調查中稱圖斑;如地塊具有質量上的統一性,則稱質量地塊(均質地域);如地塊是受特別保護的耕地,則叫農田保護區或基本農田保護區。

地塊的特徵如下:(1)在空間上具有連續性。(2)空間位置是固定的,邊界是相對明確的。(3)“同類屬性”既可以是某一種屬性,也可以是某一類屬性的集合,即可以採用土地的權利、質量、利用類別等中的一個屬性或幾個屬性的組合作為“同類屬性”來標識一個地塊的具體空間位置。在地籍工作中,宗地、圖斑、均質地域、農田保護區等都是具有確定的“同類屬性”的地塊。

宗地是指權利上具有同一性的地塊,即同一土地權利相連成片的用地範圍。根據地塊的含義,宗地具有固定的位置和明確的權利邊界,並可同時辨認出確定的權利、利用、質量和時態等土地基本要素。

土地權屬界址

土地權屬界址(簡稱界址)包括界址線、界址點和界標。所謂土地權屬界址線(簡稱界址線)是指相鄰宗地之間的分界線,或稱宗地的邊界線。有的界址線與明顯地物重合,如圍牆、牆壁、道路、溝渠等,但要注意實際界線可能是它們的中線、內邊線或外邊線。界址點是指界址線或邊界線的空間或屬性的轉折點。

界標是指在界址點上設定的標誌。界標不僅能確定土地權屬界址或地塊邊界在實地的地理位置,為今後可能產生的土地權屬糾紛提供直接依據與和睦鄰里關係,同時也是測定界址點坐標值的位置依據。

土地編號

城鎮地區土地編號通常以行政區劃的街道和宗地兩級進行編號,如果街道下劃分有街坊(地籍子區)就採用街道、街坊和宗地三級編號。一般情況下,地籍編號統一自西向東、從北到南從“001”開始。

農村地區地籍編號應以鄉(鎮)、宗地和地塊三級組成。其原則同上,如02-04005表示X X省XX縣(縣級市)X X鄉(鎮)第2行政村、第4宗地、第5地塊(圖斑)。通常省、縣(縣級市)、鄉(鎮)、行政村的編號在調查前已經編好,調查時只編宗地號和地塊號,並及時填寫在相應的表冊中。

其他的編號方法中,根據宗地的劃分情況,每個宗地編號共有13位。編號的第1~10位為該宗地所屬行政區劃的代碼。其中,前6位即省、地市、縣/區的代碼,可直接採用身份證的前6位編號方案,如610324代表陝西省寶雞市扶風縣;第7、8位為街道/鎮/鄉代碼;第9、10位為街坊珩政村代碼。它們是在所屬上一級行政區劃範圍內統一編號的。第11、12、13位為宗地所在街坊珩政村(村民委員會)范周內按“弓”形順編的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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