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方式
即土地用途
土地權利人按照土地的特性功能和有關規定對其產權範圍內的土地的利用方式,即土地作何種套用。國家規定將土地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在土地利用現狀調查中,土地用途是指調查當時的實際用途,一般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表中的主要項目進行劃分。在土地登記申請書中,土地用途填寫登記時的實際用途,如學校、商店、工廠等。在進行土地登記時,建設用地的用途以城鎮土地分類中的二級地類為準,一般為商業金融用地、工業倉儲用地、市政用地、公共建築用地、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城市水域和其他用地;農業土地的用途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中土地分類的一級地類為準,一般為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水域及其他農用地。申請土地登記的土地用途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定。在城鎮,主要應與城市規劃和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相協調;在農村,主要符合村莊、集鎮規劃,與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相吻合。土地權利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和閒置土地的,都要追究責任並進行處理。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變更協定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利用方式一般應根據土地適宜性和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確定。
土地日主題
2014年第24個全國土地日主題確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轉變土地利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