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管制(Land use regulation):由各級政府實施的對土地利用主體行為的限制,它的經濟理論基礎在於將土地使用中所可能產生的不良外部效應內部化(internalizing the externalities).
2.歷史
初期:19世紀的一項重大變革是居住用地與商業和工業用地的分離。這一時期也是人口大遷移階段,此次遷移加大了城市人群在社會經濟地位上的差異。Warner(1962)詳細描述了1870-1900年間,隨著捷運的引進,美國波士頓三個收入和階層不同的社區相分離的過程。Levine(1988)指出居住分離過程是資本主義社會中社會分層的一部分,引發政府制定按照社會經濟地位對居住分離進行引導和管理的分區制(zoning:對用地性質和地上相關活動的限制)。
出現:最早在美國和德國。
3.中國
土地利用管制依靠兩套法律來支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最核心的,與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實施管理聯繫最緊密的是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北京為例進行說明)
4.美國
內容:分區制(zoning)、土地細分管制(subdivision)、建築和住房法規(building code)、地方公共服務提供(local public service provision)。
許可權:地方政府——實際實施工作(例如分區制權利的實施)
聯邦政府——制定相關法律(例如nuisance law,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核心:控制土地利用密度和容積率、控制城市規模、保護農地
主要實施途徑為土地利用規劃:
州土地利用規劃——下達政策性指導檔案
地方土地利用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公共設施分布圖、土地利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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