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
1907年8月,日本派人闖入我吉林省延吉縣龍井村,擅自成立日本朝鮮統監府派出所,製造所謂“間島問題”(時日韓稱我國吉林省延吉、汪清、和龍、琿春4縣為“間島”),企圖分割我國領土,引起中日交涉,歷兩年之久。雙方幾經談判,終成協定。1909年9月4日,清政府外務部尚書會辦大臣梁敦彥與日本駐華公使伊集院彥吉於北京簽訂本條款,共7款。附中日往來照會各1件。條款簽訂後,日本企圖分割我國東北領土的野心未能得逞。按該協約只有中、日兩種文本。原無韓文本,而韓國方面文獻多自行翻譯,並單方面稱之為“間島條約”或“間島協約”。
條款原文
大清國政府及大日本政府,顧念善鄰交誼,彼此認明圖們江為中韓兩國交界,並妥協商定一切辦法,俾中韓兩國邊民永遠相安,共享幸福。所訂各條款並列於左:
1、中日兩國政府彼此聲明,以圖們江為中、韓兩國國界,其江源地方自定界碑起至石乙水為界。
2、中國政府俟本協約簽定後,從速開放左開各處,準各國人居住、貿易。日本國政府同於各該埠設立領事館或領事館分館,其開埠日期應行另定:
龍井村、局子街、頭道溝、百草溝。
3、中國政府仍準韓民在圖江北墾地居住,其地界四址另附圖說。
4、圖們江北地方雜居區域內之墾地居住之韓民,服從中國法權,歸中國地方官管轄裁判。所有應納稅項及一切行政上處分,亦與中國民同。至於關係該韓民之民事、刑事一切訴訟案件,應由中國官員,按照中國法律秉公審判。日本國領事官,或由領事官委派官史,可任便到堂聽審,惟人命重案,則須先行知照日本國領事官,到堂聽審。如日本國領事官能指出法律判斷之處,可請中國另派員複審,以昭信讞。
5、所有圖們江北雜居區域內韓民之地產、房屋等,由中國政府與華民產業一律切實保護,並在沿江擇地設船。彼此人民任便來往,惟無護照公文,不得持械過境。雜居區域內所產米谷,準韓民販運,如遇歉收仍得禁止,柴草援引照辦。
6、中國政府將來將吉長鐵路接展造至延吉南邊界,在韓國會寧地方與韓國鐵路連絡,其一切辦法,與吉長鐵路一律辦理。至應何時開辦,由中國政府酌量情形,再與日本國政府商定。
7、本協約簽定後,本約各條即當實行。其日本統監府派出所及文武人員,亦即從速撤退,限於兩月內退清。日本國政府在第二款所開商埠,亦於兩月內設立領事館。
為此,兩國大臣各奉本國政府合宜委任,繕備漢文、日本文各二本,即於此約內簽名蓋印,以昭信守。
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
明治四十二年九月四日
大清國欽命外務部尚書、會辦大臣 梁敦彥
大日本國特命全權公使 伊集院彥吉
附屬檔案
外務部致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
本日簽字之協約第二條內開:商埠地段及埠內工程、巡警、衛生等事,由中國政府自行辦理,其章程亦由中國自定。擬定後,與駐該處領事協商,以期接洽。即希貴大臣查照。
須至照會者。
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
日本公使致外務部照會
為照會事:
準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貴大臣照會內開:本日簽字之協約第二條內開商埠地段及埠內工程、巡警、衛生等事,由中國政府自行辦理,其章程亦由中國自定。擬定後,與駐該處領事協商,以期接洽。等因,準此。本大臣均已閱悉,相應照復貴爵大臣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