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清代的散廳,是只有清朝才有的地方行政區劃制度,等於今日縣級單位的一種。在清朝, 圍場廳編制級別上是當時縣級的“沖,繁,疲,難”等級,這也是當時縣級編制的最高等級。而 圍場廳本是清代內蒙古卓索圖盟、昭烏達盟等二盟之地。清初康熙時期,朝廷在此地設立“木蘭圍場”。(木蘭是滿州話的“哨鹿”之意)。本來“木蘭圍場”是清朝皇帝的御用獵場,也是清朝皇帝接見蒙古部王公的地方,平常禁止其他普通人居住,只有官方的旗兵駐守。但是清中晚期,內憂外患天下漸亂王法不彰,也越來越多外地移民前往入住,漢、滿、蒙等各個民族人民都雜居在此,於是朝廷只好設立一個縣級行政區“圍場廳”來管理,本屬直隸省(今河北省)承德府管轄,光緒三十年,又改歸同省的宣化府管轄。
軍警配備
清同治二年(1863)第一次放墾圍荒,隨著“佃民”的增多與地方行政事務形成規模,繼續由平泉直隸州(原八溝理事廳)兼管執法備感不便,故光緒二年(1876)便在木蘭圍場域內設定了圍場糧捕廳,秩官設糧捕同知、司獄各一員,負責徵收錢糧與緝察境內盜案,以及受理旗民與佃民訴訟。在廳治衙署(先置今之四道溝鄉二道溝門,後移至克勒溝鎮)設吏、戶、禮、兵、刑、工六房,光緒三年(1877)在博立溝(今之下伙房鄉任家營)設西圍巡檢署,以就地解決西圍地域錢糧、捕盜、訴訟等事務(後改稱西圍裁判局)。
從此木蘭圍場這一“上塞神皋”之地,即由圍場總管衙門,放墾圍場的裕課局(後改稱墾務局或木植局)及圍場廳“三駕馬車”分責進行管理。
光緒八年(1828)清廷為加強尚未放墾的31個“圍座”邊荒與41個完整圍(亞圍場)的軍事管護力量,諭令熱河唐三營守備派千總、把總各一員、外委二員,率綠營騎兵(以綠旗為標識,由漢軍組成)94名,分兵四汛防區進駐,其中克勒溝汛40名、罕特穆爾汛15名、鑲黃旗汛15名、正紅旗汛23名。
光緒十七年(1891)清廷諭令由豐寧縣森吉圖調撥新軍馬兵100名進駐圍場廳治所克勒溝街附近(今之地名上、下部隊,即因此而得);光緒二十一年(1895)又增添新軍步兵200名,後又調撥馬兵100名,共駐馬兵達200名,後又減為150名;除廳治所外還分兵於朝陽灣子(今之朝陽灣鎮朝陽灣村)、博立溝、孟奎各20名。
光緒三十一年(1905)十月,貴州貴陽府貴築縣人黃國王宣任直隸省宣化府圍場撫民廳第二任同知,其上任帶來馬警20名,在廳治所城隍廟設警察局,遂招募步警40名,在重點鄉鎮設巡警分駐所,設崗卡晝夜巡邏,實行巡警治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