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農商聯合會

國際農商聯合會

由海內外華人華僑社團、三農委、新農村、小康社會建設等相關方面的政府管理機構、科研院所、金融機構、涉農企業、農村合作組織、熱心從事農業經濟、農村建設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此國際性組織的聯合體:國際農商聯合會(international Agriculture and Commerce Federation),簡稱農商聯。

組織介紹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 ,實現我國農業產業化“走出去”等戰略和習近平主席提出的“兩個一百年”目標以及中共中央通過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 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總體布局,由海內外華人華僑社團、三農委、新農村、小康社會建設等相關方面的政府管理機構、科研院所、金融機構、涉農企業、農村合作組織、熱心從事農業經濟、農村建設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了此國際性社團組織的聯合體:國際農商聯合會,簡稱農商聯。

國際農商聯的總部在香港,以共創、共贏為目的,讓華人企業家抱團形成默契的利益共同體;用動態供應鏈為核心技術,聯合國內外商協會、社團等產業集群資源,整合產業鏈上、中、下游,形成研發、種植、加工、生產、採購、線下銷售、電子商務、進出口等業務集成運作。通過不斷最佳化資源配置,創新運營模式,實現物流、商流、資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的集成運行,形成閉環產業鏈聯盟大系統;通過產業鏈一體化平台所形成的集群效應、規模效應,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產業鏈技術、資金、訂單、法律援助等服務,逐步打造鏈內計畫經濟與訂單農業模式,實現低成本、零成本、盈利性融資,搭建與銀行、基金、風投、國際資金等各大金融機構融資的橋樑。運用上市公司的國際化金融視野,通過構建產業鏈一體化平台的無邊界生態大系統,打破地域、資源、資金、環境、時空的限制,使全球農商優勢資源在最大範圍內實現共享,經過不斷的擴展,實現全球商業資源無邊界流通,再結合公益手法回饋農村、城鎮社區建設,最終推動產業文明發展!

農商聯引入深圳市前海神農百業供應鏈5.0信息核動力商業模式,旨在套用動態供應鏈核心技術,做產業鏈一體化的事情,通過動態供應鏈技術進行對產業鏈的整合,通過產業鏈的整合來撬動金融,通過金融撬動資本市場放大收益,最後用收益來推動產業變革和商業文明以及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運用核動力商業模式可以將現有的民營經濟、民間財團分散獨立、單打獨鬥的局面整合成為一批具有動態功能、聯合體式的產業鏈航母。

宗旨和定位

宗旨:

讓中國農企全球化,實現民眾共創、共享、共贏,共同建設和諧穩定小康社會

定位:

系統化農商全產業鏈大數據運作平台

核心價值觀:

開拓、進取、創新、大愛

使命:

凝聚全球華人,解決企業困境,開拓中國企業金融視野,為中國企業拿到行業話語權,促進商業文明發展!

終極使命:

建設小康社會,改革誠信系體系,大愛惠及民生,讓市場更加有序,經濟更加繁榮,讓全人類生活更加幸福快樂!

內在價值

1 :構建產業鏈一體化的事業格局

將原來產業中,相互獨立的,但具備某種內在聯繫的企業群體,通過動態供應鏈技術,整合產業上、中、下游,形成閉環產業鏈聯盟大系統,實現產業鏈一體化的事業格局。產業鏈一體化平台,能最大限度的挖掘產業價值,調整、最佳化相關企業關係使其協同行動,提高整個產業鏈的運作效能,最終提升企業競爭優勢的過程。

2 、構建產銀一體化平台

農商聯合會的核心是“共贏”。產銀一體化平台即“產業鏈+銀行一體化大系統平台”。通過產業鏈一體化事業格局的形成,最佳化出產業+銀行的一體化運營平台,解決企業融資難、銀行風險控制難的雙向問題,實現產業、銀行、企業多贏格局。

3 、商協會的商業運行平台

國內95%以上的以行業協會為代表的各類商協、社團、產業集群,並沒有很好的發揮保護國內產業、支持國內企業增強國際競爭力方面的作用。商協會本身就是一個資源密集體,農商聯採用核動力商業模式,能深度發揮商協會背後的資源,整合優勢資源,打造商業運行平台,迅速形成規範效應,實現商協會為產業護航的真正使命,最終實現企業盈利目標。

4 、獲取上市公司的國際金融視野

運用核動力商業模式,進行產業整合和金融運作,打通產業與金融之間的壁壘,幫助企業實現產業IPO、細分行業IPO以及併購上市。讓領袖型企業,以及國內眾多的中小企業,能夠快速獲取上市公司所具備的公信力與融資工具,實現上市公司的國際化金融視野,進而套用資本工具,推動產業發展與變革,推動商業文明發展!

5 、動態供應鏈的核心套用技術

動態供應鏈的核心是“大數據”,通過一體化大數據平台對產業鏈數據進行收集、存儲、建模、清洗、分析、預測,實現商流、物流、信息流、資金流四流合一,承載產業鏈上、中、下遊資源與業務,支撐創新商業模式落地實踐,體現在材料供應、計畫協同、集約效率、規模效應、資金服務、社會效應上的優勢。

通過動態供應鏈技術的套用,實時了解企業的經營業績表現,始終把握企業經營活動的脈搏,為未來的成功做出明智的決策,並及時了解這些管理決策對企業經營狀態產生的影響,動態地控制企業的經營管理指標,降低運營成本,提升效益,改善中國企業整體的經營運作水平。

6 、大系統運作的事業模型

商業的競爭最高等級,是文化的競爭!大系統運作的核心是“集眾人之智、之力、之源、之心,完成眾人之事!”農商聯合會運用網際網路+的合作特色:開放、互聯、互信、互助、共創、共贏,通過多維度跨界運作打通金融資本、實體產業、公益慈善之間的通路,不但為中國企業找到抱團落地的方法,形成默契的利益共同體,而且實現了持續的公益輸出方法,促進就業安置、精神文明建設、社會誠信改革等問題,從根本上緩解了涉農企業的困境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幾大要素,使公益慈善思想常態化,持續化的融入到人們的日常生活行為習慣中,做到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事業格局,眾志成城建設和諧穩定小康社會。

農商聯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國際農商聯合會 。

第二條 本協會是農業行業及與本行業領域相關的海內外華人華僑社團、三農委、新農村、小康社會建設等相關方面的政府管理機構、科研院所、金融機構、涉農企業、農村合作組織、熱心從事農業經濟、農村建設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國際性、非營利性社會聯合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實現我國農業產業化“走出去”戰略;遵循習近平主席提出的“兩個一百年”目標以及中共中央通過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總體布局,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堅持企業自主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致力於中國農企全球化,實現民眾共創、共享、共贏,共同建設和諧穩定小康社會。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政策。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提供服務。舉辦經貿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增進與境外華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提出政策建議;積極參與農商聯建言獻策工作;

(四)維護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加強自律。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經營,推動誠信建設;引導會員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第六條 本協會與農業部等行業主管部門加強溝通,舉辦行業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向社會發布行業信息時,積極徵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國家法規和相關行業管理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包括在海外華人企業、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企業、港澳投資企業等;

(二)團體會員包括國內外行業商會、行業協會等經濟類社團以及與企業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或機構;

(三)個人會員包括私營企業出資人和經營者、農業專家、學者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的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按本協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辦理本協會委託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壹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議審議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主席團)。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報告;

(四)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協會的終止。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三)決定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主席)、副會長(副主席)組成。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審議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研究決定聯合會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聯合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聯合會業務領域內社會形象好、代表性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心商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聯合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會長辦公會提出建議,報農商聯總會審查批准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會長、副會長屆中調整,須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報農商聯總會批准後,理事會議進行確認。

第二十九條 本聯合會會長、副會長須通過農商聯總會綜合考察後方可任職,任期一般不超過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由理事會提出建議,報農商聯總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經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聯合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農商聯總會審查批准,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本聯合會根據需要可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由會長從副會長中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農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了解本聯合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本聯合會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提出人選,經農商聯考察後,由理事會聘任。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意見,經會長辦公會同意後,辦理聘用與解聘手續;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聯合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商會造成嚴重損失;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條 罷免程式:

(一)本聯合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受本商會會員監督。會員對違法或者嚴重失職的上述人員有權檢舉或者提出罷免意見;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會員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農商聯理事會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由農商會理事會進行投票表決;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會員聯名,可以要求罷免理事;罷免理事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四)會長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停止其職權,由理事會履行程式。在新會長產生前,由農商聯總會指定一名副會長主持商會工作。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書長的解聘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報農商聯審核同意後,理事會進行確認。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5至7人組成,其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至2名,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長人選須經過全國工商聯綜合考察。

第三十九條 監事長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原則,工作務實,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五)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第四十條 理事、財會人員、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副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監事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但不參與表決。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向農商聯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其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或秘書長等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農商聯報告;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履行決議情況;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農商聯報告情況。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會議紀要報農商聯審核後,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員代表大會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故意瞞報有關違法違規情況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六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國際商聯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際農商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過與修改

第五十四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國際農商聯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際農商聯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 本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籌備成立最低數量;

(三)連續2年不召開章程規定的會議或召開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

第五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際農商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際農商聯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