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①國際貿易爭議發生在國際貿易領域;
②國際貿易爭議的主體具有涉外性;
③發生爭議的法律關係的標的物位於國外或行為在國外完成;
④產生、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
⑤國際貿易爭議的解決所適用的法律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或為某一當事人所在國家的法律,或為第三國法律,或為國際公約或國際慣例;
⑥國際貿易爭議的解決方式多樣,程式複雜。
產生爭議原因
在國際貨物買賣業務中,產生爭議、糾紛的原因很多,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種情況:
(1)契約是否成立,雙方國家法律和國際貿易慣例解釋不一致;
(2)契約條款規定得不夠明確,雙方對條款的解釋不同,習慣上無統一的解釋;
(3)在履約中產生了雙方不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契約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而雙方對是否可以解除契約或延期履行契約看法不一致;
(4)買方不按時開出信用證,不按時付款贖單,無理拒收貨物或在買方負責運輸的情況下,不按時派船或簽訂運輸契約、指定交貨地點等;
(5)賣方不按時交貨或不按契約規定的品質、數量、包裝交貨,不提供契約和信用證規定的合適單證等等。
處理爭議程式
(一)解決國際貿易活動中爭議的方式
1.和解
是指民事糾紛中自訴人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協商就某項爭議達成和解的協定,經法院同意後,自訴人可以撤訴。
2.調解
可分為法院調解、仲裁廳調解和民眾調解(即訴訟外調解),這是處理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對涉及行政管理案件的糾紛,不適用調解。當事人經人民法院調解而達成協定的,應製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經仲裁機構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應簽定書面和解協定。民眾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等主持下成立的調解。這類調解不具法律效力,如當事人反悔,有權向法院起訴,它適用於一般民事糾紛案件。
3.仲裁
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在爭議發生後達成的協定,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審理,並由其作出判斷或裁決。
4.訴訟
是指民事糾紛案件(包括國際貿易糾紛案件)中,不屬於仲裁機構仲裁的案件,以及不服行政機關複審裁決的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解決國際貿易爭議案件適用的法律程式
1.涉及行政管理法律(即公法)爭議案件所適用的程式
凡是爭議案件涉及行政管理法律的,如反傾銷法、反補貼法、保障措施等類法律規範,爭議當事人應當向主管的行政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或訴訟,由該行政機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程式處理。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裁定和處理決定,可在規定期限內向有權複議的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或訴訟,由該行政機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程式處理。
2.涉及民事法律的爭議案件所適用的程式
凡是爭議案件涉及民事法律的(如產品質量責任法、契約法等類法律法規),爭議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但在國際貿易契約糾紛中有仲裁協定條款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國際貿易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條款或協定的,可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