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介紹

組織義務
締約國同意的義務包括:
- 決不使用人員殺傷地雷,也決不發展、生產、以其他方式獲取、儲存、保留此種武器;
- 於公約生效後4 年內銷毀所儲存的殺傷人員地雷;
- 於10 年內在其領土內清除所有雷區;
- 在受地雷影響的國家中,實施防雷宣廣方案及確保地雷受害者得到照顧、復健並重新融入社區;
- 提供其他締約國援助,如援助生還者及排雷方案;
- 制定國家法令,以確保公約條款在國家領土內的落實。
相關數據
此公約依然開放簽約國的批准以及未於1999 年3 月前簽署的國家加入。截至 2006 年4 月26 日為止, 154 個國家簽署了《禁止地雷公約》,151 個國家批准或加入。3 個還未批准的簽約國為:印尼、馬紹爾群島及波蘭。目前仍有40 個國家仍未簽署《禁止地雷公約》。
- 2005 年,《地雷監督》指出至少有84 個國家以及8 個地區遭受地雷及未爆彈藥 (unexploded ordnance, UXO)的污染,其中有54 個國家為《禁止地雷公約》締約國。
- 截至2005 年,超過200,000 平方公里的土地疑被地雷即未爆彈藥污染。
- 目前全世界估計約有300,000-400,000 地雷生還者。雖然年度地雷傷亡者的確實數據幾乎不可能取得,《地雷監督》估計每年約新增15,000 至 20,000 的雷傷者。
- 2005 年,有紀錄的新增地雷傷亡人數為7,328 人;與2004 年相比,增加了11%。這些地雷傷亡發生於58 個不同的國家。此外,《地雷監督》估計有另外16 個國家及1 個地區發生因戰爭遺留爆炸物 (Explosive Remnants of War, ERW)而傷亡的事件。這些國家中有11 個國家在前一年中並無任何戰爭遺留爆炸物的傷亡。
- 自 2004 年5 月,證實有3 個仍政府使用殺傷人員地雷:緬甸、尼泊爾及俄羅斯。2006 年5 月,在毛派武裝團體(Moist Armed Groups)與政府簽署了一項行為規範後,尼泊爾停止了地雷的使用。
- 5 個《禁止地雷公約》締約國 (蒲隆地,哥倫比亞、菲律賓、土耳其及烏干達)及8 個非締約國 (緬甸、喬治亞、印度、伊拉克、尼泊爾、巴基斯坦、索馬里及俄羅斯) 記錄非政府武裝團體 (Non-State Armed Groups, NSAGs)使用殺傷人員地雷以及類似地雷的簡易爆炸裝置 (improvised explosive devices, IEDs)。 - 13 個國家持續生產殺傷人員地雷:緬甸、中國、古巴、印度、伊朗、朝鮮、韓國、尼泊爾、巴基斯坦、俄羅斯、新加坡、美國、及越南。
- 90 年代中期起始,殺傷人員地雷的轉讓及出口實際上已停止,也未有國與國間的交易紀錄。一般認為人員殺傷地雷的交易已降低至非法走私及未知交易等極低的層級。
- 在 《禁止地雷公約》簽訂之前,131 個國家儲存約超過2 億6 千萬枚殺傷人員地雷。《地雷監督》估計現今只有54 個國家儲存共1 億8 千萬殺傷人員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