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訴訟法

國際海事訴訟法

《國際海事訴訟法》,是 賀萬忠編著,世界知識出版社出版的書籍。

基本信息

作者簡介

賀萬忠,法學博士,外交學院國際法系副教授。 曾編撰或翻譯出版:《中國的區際法律衝突問題研究》(副主編),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國際貨物多式運輸法律問題研究》(專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牛津法律大詞典》(譯者),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國際海事訴訟的理論和實踐》(專著),智慧財產權出版社2006年版。另發表法學學術論文近30篇。 曾榮獲:2004年第九屆教育部霍英東教育基金會高等院校青年教師獎三等獎;2004年第八屆北京市哲學和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2004年第四屆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

目錄

第一章 國際海事訴訟法概論

第一節 國際海事訴訟的基本模式與規範

一、國際海事訴訟的基本模式

二、國際海事訴訟的基本法律規範

第二節 我國的國際海事訴訟立法

一、我國海事訴訟立法狀況

二、我國國際海事訴訟法的基本內容

第二章 海事訴訟的標的——海事請求

第一節 海事請求的範圍

一、海事請求的含義

二、海事請求的界定標準

三、海事請求的範圍

第二節 海事請求的實現方式

一、對人訴訟與海事請求

二、對物訴訟與海事請求

三、我國海事請求的執行模式

第三章 海事訴訟的國際管轄權

第一節 海事訴訟國際管轄權制度的構建模式

一、海事訴訟國際管轄權制度的構建模式

二、海事訴訟國際管轄權制度之現狀

第二節 海事訴訟國際管轄權的行使根據

一、英美法系國家的實踐:令狀送達與管轄根據

二、管轄權國際統一立法中的管轄根據

三、大陸法系國家國內立法中的管轄根據

四、我國有關海事訴訟管轄根據的立法規定

第四章 國際海事訴訟中的臨時性保全措施

第一節 臨時性海事保全措施的類型和範圍

一、臨時性保全措施的概念與功能

二、海事請求臨時性保全措施的類型

第二節 臨時性保全措施的管轄權歸屬

一、臨時性海事保全措施的管轄根據

二、管轄權選擇條款對行使臨時性保全措施管轄權的影響

三、扣押地法院管轄原則(forum arresti)

第三節 臨時性海事保全措施的申請條件和程式

一、臨時性保全措施的申請條件

二、臨時性保全措施的申請、實施與撤銷程式

三、臨時性海事保全措施不當實施的救濟

第四節 臨時性海事保全措施實施的國際合作

一、臨時性海事保全措施的域外效力

二、臨時性海事保全措施的國際合作

第五章 國際海事司法協助

第一節 國際海事訴訟中司法文書的送達

一、司法文書域外送達領域的國際合作

二、海事司法文書域外送達的方法

三、國際海事訴訟中司法文書的域內送達

四、我國涉外海事訴訟中司法文書送達的實踐

第二節 國際海事訴訟中證據的域外獲取

一、國內法上的域外取證制度

二、域外取證領域的國際合作:《海牙域外取證公約》

第六章 海事判決的域外承認與執行

第一節 外國海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國內法律制度

一、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海事判決承認執行制度現狀概述

二、外國海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制度類型

三、外國海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條件

第二節 外國海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國際條約

一、歐盟《民商事管轄權與判決承認執行條例》

二、海事條約中有關承認和執行判決的規定

參考文獻

書摘插圖

第一章 國際海事訴訟法概論

第一節 國際海事訴訟的基本模式與規範

海事訴訟程式基於海事活動的特殊性而有別於一般民商事訴訟程式。一些西方主要海運國家為適應對外貿易和航運發展的需要,或在民事訴訟法典之中制定海事訴訟特別條款,或另行制定海事訴訟特別法。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也構想,要在2010年把我國建設成為亞太地區一個重要的海事司法中心,而且還要力爭在不久的將來,確立中國國際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地位。這將使得國際海事訴訟法在司法領域中的地位愈顯重要。

一、國際海事訴訟的基本模式

海事訴訟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和解決因當事人之間海事權益衝突而產生的海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係的總和。從而海事訴訟程式也就是為執行海事請求而通過起訴或任何其他合適的方式所提起的訴訟程式,包括基於申請或其他方式所啟動的與該訴訟程式相關的任何從屬性或程式性措施。簡言之,海事訴訟即是有關海事請求的訴訟。在海事訴訟中,如果介入了國際的因素,或者從某一具體國家來看,介入了外國的因素,便構成了國際海事訴訟,或涉外海事訴訟。

儘管不時地有學者主張海事案件不應與非海事案件區別對待,然而對於在海事背景下發生的訴因,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國家海事訴訟制度的互異現象依然存在。在英美法系國家,對物訴訟(action in rem)與對人訴訟(action in personam)的共存奠定了英美法系國家海事訴訟程式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構,海事請求權通過對人或對物訴訟方式予以執行或實現。對人訴訟與對物訴訟是在英美法系國家實現海事請求的兩種基本模式。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則並不存在對人與對物訴訟的對分,海事訴訟正如其他訴訟,始終針對人而發動,而船舶本身並非是訴訟的當事方。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歐洲政治經濟法律一體化進程的不斷推進,作為對物訴訟制度發祥地的英國的海事訴訟制度正在發生重大變化。

(一)對人訴訟

對人訴訟是指申請法院通過迫使被告實施某一種行為或停止實施某一種行為來強制執行原告請求權的方式。原告的請求可能直接指向,也可能不直接指向強制執行被告承擔的義務。對人訴訟以被告的行為為根據,指稱被告造成人身傷害、貨物損害。如系強制執行財產性利益,原告得根據被告以外的另一人的行為成立的請求權向與該請求權的成立毫無關係的人提出。因而抵押權的強制執行可向抵押人或抵押人的承繼人,即第三人提出。光船承租人可向船舶購買者強制執行光船租賃契約。但另外,除成文法允許收貨人起訴外,有關運輸契約的訴權只能由託運人向承運人提出,但無論是收貨人依據成文法起訴還是託運人起訴,均可通過對人訴訟進行。

就通過對人訴訟進行的強制執行而言,強制執行的範圍由請求權的性質而非強制執行該項請求權的訴訟決定。通過對人訴訟,既可強制執行直接以被告行為(諸如侵權或違約)為根據的請求權,也可同樣強制執行不是以被告行為為根據的諸如財產權之類的請求權。無論是對人訴訟還是在對人訴訟中取得的判決,其本身不能以被告財產利益為海事請求權提供擔保。請求權人不擁有優先債權人地位或僅因為對人訴訟而向被告以外的任何人提出請求的資格。原告提出的請求權的擔保問題取決於請求權的性質而非強制執行請求權的法律程式。判決的執行是根據執行判決的一般法律程式,通過執行被告的財產予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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