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盟宗旨
1、宣揚法律職業的基本原則;
2、在世界範圍內促進法律知識的發展;
3、為了和平,通過法律促成基於人權原則和國家間公平的世界法律秩序的建立;
4、作為非政府組織開展與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活動合作;
5、建立在世界範圍內律師行業、律師協會和法律社團的聯繫與交流;
6、捍衛律師職業。
聯盟關係
國際律聯於1927年以非政府組織身份取得聯合國與歐洲理事會諮詢地位。國際律聯具有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代表地位,參與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的締約國大會工作。國際律聯還具有新近成立的國際刑事律師協會理事會代表地位。
機構分類
管理機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執行委員會為國際律聯的管理機構,負責制定政策及目標,確保國際律聯的指導原則。
1、 主席:國際律聯的主席由國際律聯會員大會選舉,任期一年。現任主席為Driss CHATER。
2、 國際律聯執行委員會:國際律聯執行委員會是聯盟的執行機構,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執行委員會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事務,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成員由國際律聯主席、卸任主席、當選主席、國際律聯三個副主席、國際律聯會員大會主席、國際律聯法律項目理事、財務理事、秘書長組成。根據國際律聯主席的提名,執行委員會可有權任命若干名聯盟主席顧問,若干名助理理事。執行委員會有權確立聯盟常設委員會和工作小組,並任命他們的領導人。
3、國際律聯理事會:國際律聯理事會是控制國際律聯執行委員會管理活動的審議機構。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理事會的召開由國際律聯主席決定。理事會由下列人員組成:國際律師聯盟執委會成員、國際律聯主席、顧問、國際律聯國家副主席、區域秘書、助理理事。理事會有權決定接納或開除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選舉國際律聯提名委員會成員,通過律聯財政預算和章程,討論會員提出的有關事務,接受律聯執委會、提名委員會、國家副主席和常設委員會主席的報告和建議。
4、國際律聯會員大會:國際律聯會員大會是國際律聯的權力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會員大會包括理事會和執行委員會的成員和所有按期繳納會費的會員。團體或個人會員都具有投票權。大會的運作結構建立在國家委員會和國家代表的基礎上。大會討論團體或個人會員提出的請求,通過國際律聯的財政收支報告,決定修改國際律聯章程,選舉國際律聯執行委員會成員,選舉國際律聯國家副主席,選舉國際律聯主席。
運營結構
國際律聯的運營結構以委員會及國家代表為基礎,由區域秘書協助維持國際律聯與世界各語種、各地域間的聯繫。
1、委員會:國際律聯有四十多個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分為一般措施與人權以及商事法律兩個部分。每一個委員會和工作小組由世界各國律師組成,專長於法律的某一特定領域,研究世界範圍內不同的法律體系。
2、國家代表:在國際律聯擁有成員的大多數國家,由國家代表作為聯盟的地域代表。國家代表的職責是在國內發展國際律聯,並按照國際律聯指示聯絡國內成員。
行政結構
國際律聯為其所有行動提供多語種及後勤支持。國際律聯中心位於巴黎市中心。
主要活動
國際律聯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期一般為5天,大會期間,除討論主題外,近40多個法律項目分別召開討論會。此外,國際律聯每年在世界各地舉辦一些專題討論會。國際律聯的各項活動為參與者提供機會,使其能建立職業與社會聯繫,解決當前法律職業問題。
國際律聯的年會是國際律聯的旗幟活動,由著名人士發表演說,吸引全世界70多個國家超過1000名律師的參與。第56屆年會將於 2012年10月31號至11月4號在德國德勒斯登舉行。第57屆年會將於 2013年10月31號至11月4號在中國澳門舉行。
國際律聯的專題討論會由國際律聯與國家律師協會、當地律師協會共同舉辦,參與者可在專題討論會上就其所處法律部門的當前問題發表意見。
協會關係
國際律聯非常重視發展與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關係。
1988年,以歐門主席為首的國際律聯高級代表團訪問中國,開始了與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友好交流。
1989年4月,國際律聯參與了中國歐洲共同體在華投資法討論會的組織工作,國際律聯當選主席亨特到京參加了討論會,與鄒瑜會長進行會見,雙方一致表示要加強交流。
1989年8月,國際律聯邀請陳卓副會長率團參加了在瑞士舉辦的國際律聯第33屆年會。新任主席亨特向我國作出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是中國唯一的國家性律師組織的書面確認。
1990年國際律聯第34屆年會,一致通過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加入國際律聯的決議。
1991年來,全國律協先後派出重要代表團參加了該組織年會。在第39屆年會上高宗澤會長擔任了國際律聯中國國家副主席。至今,國際律聯主席克羅丁(加拿大)、哈斯(荷蘭)、薩馬諾(墨西哥)、副主席薩哥(法國)先後訪問我國,與我律協領導人就發展相互間的交流合作進行了友好商談,取得了一致看法。國際律聯候任主席、黎巴嫩律師雅可通過我駐黎使館並當面向付洋副會長表示希望2003年7月在上海共同舉辦法律研討會的意向。
2004年4月16至17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在北京與國際律師聯盟共同舉辦了主題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對來華投資、對華貿易以及在華從事法律服務的影響”的國際研討會。
2004年9月1日至9月5日,國際律師聯盟第48屆年會在瑞士日內瓦召開,時任全國律協副會長於寧、常務理事楊華、袁小彬律師和國際部王凌軍參加此次年會,受到國際律聯的高度重視。
2005年,國際律師聯盟時任主席 Delos N.Lutton在第五屆中國律師論壇上發表名為:“國際法律組織在法律職業全球化進程中的地位”的發言,號召全球律師對全球化的問題做出共同的反應。
2008年3月28至29日,國際律師聯盟調解中心論壇在義大利米蘭召開,中國貿仲成員參加了論壇並重點討論了“Med arb(調解與仲裁結合)”爭議解決方式的程式和使用問題。
2008年8月20-25日,全國律協和國際律師聯盟共同參加了在越南舉辦的第19屆亞洲律師協會會長會議(POLA)。於寧會長就律師的繼續教育在會議上發表了演講。
2011年3月19日,國際律師聯盟時任主席 PASCAL MAURER一行五人在香港律師會會長王桂塤的陪同下到訪深圳律師協會,進行了工作交流。各方分別就中國、香港以及歐盟在反壟斷方面的立法和實踐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專業交流和探討。
2011年3月22日,國際律師聯盟時任主席 PASCAL MAURER一行五人訪問了中國律師協會,並與時任會長於寧先生及其同事進行了會談。雙方表示要繼續發展已建立起來的親密關係,加強合作。
成員
國際律聯現有來自世界上110個國家的數千名個人和團體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