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法律制度

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法律制度,簡稱“計畫法律制度”,是指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調整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在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的編制、審批、實施、調整、檢查和監督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其調整的計畫內容曾主要是社會物質生產部門的經濟關係,後又包括科學技術和其他社會事業發展。曾有些公有制國家頒布計畫法典,中國計畫法律制度現主要由若干計畫管理的法規組成,內容主要包括:計畫法律關係主體的地位及職責許可權,長、中、短期計畫體系結構及其相互關係,指定性指標和指導性指標體系,綜合平衡制度,各類計畫的編制、審批、實施、調整、檢査和監督程式,計畫責任制度等。

社會主義國民經濟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之上的。社會主義生產資料公有制為最大限度地滿足勞動人民日益增長的需要,為社會主義國民經濟有計畫按比例地發展提供了必要和可能。社會主義國民經濟是一種計畫經濟。在社會主義國民經濟中,不同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之間、企業之間、人們之間的經濟聯繫,仍然要通過商品的形式來實現。所以,社會主義國民經濟是有計畫的商品經濟(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對於正確處理國民經濟各環節、各部門、各企業、各地區之間的矛盾,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搞活社會主義經濟,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保證更好地滿足勞動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有著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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