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待遇原則例外

國民待遇是最惠國待遇的有益補充。在實現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平等待遇基礎上,世貿組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另一成員領土後,也應該享受與該國的商品或服務相同的待遇。這正是世貿組織非歧視貿易原則的另一體現——國民待遇原則,嚴格講應是外國商品或服務與進口國國內商品或服務處於平等待遇的原則。國民待遇又稱平等待遇,具體指一個國家給予在其國境內的外國公民、企業和商船民事權利方面與其國內公民、企業、商船一樣享有同等的待遇,即專指外國自然人、法人、商船等在民商事方面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它通過國內立法和國際條約加以規定,為各國普遍確認和接受。在世貿組織其它多邊貨物協定中也規定了國民待遇例外,如《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規定,從WTO協定生效之日起的5年內,允許開發中國家成員對使用國內產品進行補貼;對於最不已開發國家成員這一期限可延至8年。

詞語釋義

國民待遇原則例外是WTO國民待遇原則的例外規定,即成員國可以維護公共道德、保障人民或動植物生命健康為由,對進口產品實施有別於本國產品的差別待遇;當國內原料價格被壓到低於國際價格水平時,在政府穩定計畫的一定時間內,為了保證國內加工工業對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可限制這些原料的出口;一國政府應對進口產品和國產品徵收同等的間接稅,但同時又可把部分稅收以間接補貼形式,以幫助修建廠房、改善生產環境或鼓勵廠商向特定地區投資等理由,資助給國內廠家。一般通過爭端解決程式來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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