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定過程
提交初審
2017年5月2日,中國人大網公布了“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工作計畫”,根據該計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擬於2017年6月初審。2017年6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草案規範了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包括:國歌的地位、奏唱國歌的場合、國歌奏唱的形式和禮儀等。
草案二審
2017年8月28日,國歌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加大了對侮辱國歌行為的懲處力度。
表決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2017年9月1日下午獲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國歌法對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禮儀規範等作出規定,同時鼓勵廣大人民民眾唱國歌、愛國歌。法律還對侮辱國歌等行為作出處罰規定。
具體規定
國歌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閉幕;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閉幕等場合,應當奏唱國歌。國歌法規定,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為體現國歌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國歌法規定,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國歌法還規定,國歌納入中國小教育。中國小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在法律責任方面,國歌法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