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文物分類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
2002年《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所有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有其獨特的法律特性。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保證了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不受侵犯。
國有可移動文物
《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指考古發掘出土的或在建設工程和生產勞動中發現的。
2002年《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它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徵集、購買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其它文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從摻雜在金銀器和廢舊物資中揀選出的文物,屬於無主文物,或作為廢品賣掉的文物等,其中既有古代文物,也有近代現代文物;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的,屬於國家所有。”
國有可移動文物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的規定,是一條重要的原則。
國家所有文物所有權特徵
國家所有文物,就其所有權性質而言,具有四個主要法律特徵:
(1)所有權主體的唯一性。
國家所有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屬於全民所有,是全民的文化財產,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作為國家所有權的唯一主體。
(2)所有權主體的統一性。
(3)所有權客體的廣泛性。
(4)受國家法律特殊保護。
《民法通則》對國家所有權實行特殊保護的規定:
①返還被不法占有的國家所有的文物,不受時效限制。
②返還被不法占有國有文物,無論不法占有人是直接得到還是幾經轉手後得到的,國家都有權追索。
③國家與集體、個人對文物所有權的歸屬發生爭議,事實上無法確定時,推為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