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周口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辦法》的通知
周政〔2010〕6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周口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周口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周口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工作的監管,規範土地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監督範圍
周口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所有國有建設用地出讓一律實行全程監管,包括國有建設用地的取得(集體土地的徵收和徵用、國有企業改制處置土地資產、依法收回或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等)、土地規劃、土地出讓方案編制和呈報、土地出讓與交易、土地出讓價款收繳與土地交付、土地開發利用情況、土地收入管理與使用等。
監督對象
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關的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住房與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
禁止性條款和限制性條款
(一)禁止性條款
1、禁止違反國家規定標準和土地供應政策出讓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
2、禁止違反規定協定出讓或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3、禁止以辦公會議紀要形式或以招商引資等各種名義事先確定土地使用者;
4、禁止在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方案和公告中設定旨在排斥他人參與公平競爭的附加條件;
5、禁止擅自調整已出讓土地規劃用途、變更規劃設計條件;
6、禁止擅自減免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
7、禁止領導幹部濫用職權干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工作。
(二)限制性條款
1、除特別重大的項目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研究可以採用保留地上建築物方式掛牌出讓外,周口市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一律採取熟地出讓。
2、出讓土地價款原則上按實際出讓土地面積計算。出讓地塊周邊道路、綠化等征地和建設成本直接計入出讓土地的開發成本,在土地評估和確定出讓底價時予以考慮。不再加收出讓地塊相鄰的道路、綠化、公共設施等土地使用權不屬於土地競得者的土地的地價款(在出讓方案和出讓公告中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3、土地出讓的方式:對位於市區主要地段,潛在競爭性較強的出讓地塊,儘可能實行拍賣出讓,或發布公開出讓公告,明確在規定報名時間內取得競買資格者不少於三人時,及時組織拍賣出讓,取得競買資格者不足三人或無人報名時,轉入掛牌出讓,接受報名截止時間順延不少於8天。
4、擬出讓土地原則上要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做到規劃一步到位,土地出讓成交後一般不得調整用地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指標。因特殊原因需作局部調整的(包括容積率上調、修改小區道路、調整綠化面積和公共設施用地等),要按控制性詳規調整實施細則規定執行,經市政府規劃委員會討論後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准。
監管方式
周口市範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實行三級監管,即監管領導小組監管、監管辦公室監管、職能部門監管。
監管職責分工
(一)監管領導小組的人員組成及工作職責
成立周口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監管領導小組,由分管國土資源和規劃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秘書長、市監察局局長任副組長,市政府法制辦、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市審計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工作實施領導和監管,每年以例會和專題會議的形式,聽取各職能部門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工作情況匯報,研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政策調整,負責提出對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或解除禁止條款的處理意見,以及需要研究的其他問題,形成會議紀要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監管領導小組內部設立招拍掛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底價會審小組,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監察局、財政局、國土局分管領導為成員。出讓底價會審會議由市政府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秘書長根據市國土資源局的提議組織召開,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建議出讓底價,報經底價會審小組組長簽批密封。
(二)監管辦公室的人員組成及工作職責
監管領導小組下設周口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管辦公室。市政府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秘書長任辦公室主任,市發改委、監察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規劃局、住建局、審計局、國資局、市政府法制辦分管負責人和市監察局執法監察室主任為成員,各部門相關科(室)負責人根據需要列席監管辦公室工作會議。
監管辦公室負責對全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工作實施領導和監管的日常工作。一般每2個月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召開,每次會議要形成備忘錄。監管辦公室可以審定的事項,各職能部門按會議審定的意見辦理;監管辦公室認為需要提交監管領導小組審定的事項,要提出具體的處理建議,報監管領導小組議定。其工作職責如下:
1、定期聽取各職能部門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面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幫助和指導有關職能部門完善各項制度;
2、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政策調整和對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或解除禁止條款提出初審意見;
3、負責審定各職能部門書面提交的需要解除或調整的限制條款;
4、研究其他需集體研究確定的事項。
(三)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
1、市規劃局負責對以下工作的日常監管:
出讓宗地規劃:提出擬出讓宗地的規劃設計條件,下達規劃要點、劃定相關規劃控制線,必要時組織編制擬出讓宗地的規劃方案。及時反饋國土資源部門對擬出讓土地提出的有關規劃方面的徵詢意見。
規劃變更: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對出讓土地作局部規劃調整的(包括容積率、修改小區道路、調整綠化面積和公共設施用地等),要組織專家論證,並按照專家提出的變更方案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零星用地:因規劃原因需整合零星用地的,提出整合意見,並按規定程式報批。
建設項目規劃把關:建設項目申報規劃是否超過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的時限,規劃用途和容積率是否符合土地出讓契約約定,建設項目是否擅自改變規劃用途,是否擅自提高容積率等。
2、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本單位以下工作的日常監管:
土地出讓計畫編制和公示情況:是否按規定程式和內容要求編制土地出讓年度計畫,並進行公示。
土地出讓方案編制情況:出讓方案內容是否完整,是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編制和報審,是否設定有影響公平競爭的限制條件。
土地出讓信息公告情況:包括出讓公告的要素是否齊全、準確,公告時間是否符合規定,出讓信息和出讓結果是否及時在中國土地市場網、當地土地有形市場和當地媒體公布。
土地出讓價格的合理性:包括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和收回(收購)土地費用是否按政策測算和審定,土地出讓前期開發成本是否經過科學合理的測算,是否經過施工驗收和工程結算,評估機構是否具有相應資質、評估價格是否合理、起始價是否經過規定的程式核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操作過程中有無工作人員泄漏底價等影響公平性的問題。
土地出讓契約執行情況:包括土地出讓契約簽訂內容是否準確和完整,出讓和受讓雙方履行出讓契約,尤其是在土地價款繳納、交付土地、開工和竣工時間、投資強度完成情況等方面是否存在違約現象。
協定出讓土地政策執行情況:包括協定出讓土地的範圍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協定出讓土地過程中是否按照事前、事中、事後在規定的場所進行公示。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改變用途、補辦出讓手續,以及法務部門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時,是否取得當地政府批准意見。出讓土地改變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等使用條件的,是否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式。
3、市財政局負責對本單位以下工作的日常監管:
土地出讓收入徵收管理: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轉讓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管理:核定出讓土地的征地拆遷、收回或收購及前期開發成本等費用。對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進行管理。
4、市發改委負責對建設項目投資落實情況實行監管,重點核實工業項目實際投資情況。
5、市住建局負責對以下事項進行監管:
房屋登記環節對房屋產權轉讓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否補繳土地出讓金,土地登記手續是否齊全,房屋用途是否與土地登記用途一致。房地產企業的開發資質是否與實際開發規模相符。土地出讓時要求配建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等公共設施建設是否落實等。
6、市審計局負責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實行審計監督。
7、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對以下工作的日常監管:
決定或者批准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研究、審議重大產權轉讓事項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選擇確定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
組織企業改制方案的評審。組織核定改制企業資產額、改制費用、改制資金缺口額,核定需要用土地出讓金彌補數額;
核定招拍掛出讓土地時作為不動產轉讓的房屋等資產價值,以及出讓土地時設定的返還或返銷房屋、安置職工的條件是否實施到位;
研究制定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及時處置破產企業剩餘土地資產並完善規劃和土地手續。對保留土地資產實施監管,引導產業發展和企業土地綜合效率最大化。
8、市監察局負責對全市範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工作進行嚴格監督,對發現的違規問題和違紀人員進行查處。
(四)各縣(市)也應成立相應監管領導小組和監管機構,加強對本轄區範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監管。
責任追究
(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有違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規定行為的,各級監察部門要依法依紀進行查處;對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按照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應當提交監管辦公室或監管領導小組審議的事項不按程式審批或自行決定不報批的,應當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各職能部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要及時溝通協助整改。監管領導小組或監管辦公室在監管中發現職能部門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認真整改,必要時由監察部門下達監察通知書、監察建議書,責令相關部門中止出讓活動,糾正後方可重新組織出讓;性質嚴重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本辦法解釋權歸周口市人民政府。
八、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