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在我國是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的。為了建立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快速發展,國務院於1991年發布《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發【1991】12號)》,授權原國家科委組織開展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並配套制定了財政、稅收、金融、貿易等 一系列優惠政策。1996年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範圍擴展到國家高新區外(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1999年根據 新的形勢要求,再次修訂了國家高新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

基本信息

認定依據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

認定機構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並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複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並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認定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具體近三年及申請當年須有授權的發明專利1件以上或實用新型授權6件以上或計算機軟體登記6件以上,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前提必須擁有專利,企業可通過申請、轉讓、許可的方便獲得專利權,前期簽訂服務契約,待獲得專利證書申請認定)。
(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智慧財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認定程式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3.智慧財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契約)、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畫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並向企業頒發統一印製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材料清單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先從網上申報,然後從網上列印一式五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公司的公章)
三、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加蓋公司的公章)
四、近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二個專項審計報告(研發費、上年度的技術性收入)
五、其他:
1、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公司的材料清單;
2、智慧財產權證書複印件(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的相關證書,加蓋公司的公章);
3、立項報告(與RD表一致);
4、建立了研發投入核算體系——財務制度;
5、與科研機構簽訂的產學研契約;
6、設立的研發機構和設施和設備清單(附購買設施和設備的發票及契約);
7、2007——2009三年的研發人員的績效考核檔案;
8、公司的科技人員花名冊(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附帶社保、勞動契約),如果公司提到了有多少博士、研究人員的學歷及職稱可以提供複印件;
9、科研成果轉化項目資料(清單,契約,產品質量檢驗證書等);
技術收入如果是提供產品的,就提供產品的檢測報告或是第三方提供的鑑定報告及銷售契約(提供發票附在契約後面);如果是提供技術服務的,需要提供技術服務契約及發票並且做技術契約登記。所有的收入與PS表一致。
10、公司的資質、獲獎證明材料等。
11、公司準備所有手工材料準備一式五份(必須有一份原件,4份複印件蓋公章)

技術領域

一、電子信息技術;

二、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三、航空航天技術

四、新材料技術;

五、高技術服務業;

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

七、資源與環境技術;

八、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九、智慧型設備研究生產。

評分標準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採取百分制,企業達到70分以上即可通過。
序號 指 標 賦值
1 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 30
2 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30
3 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 20
4 成長性指標 20
合 計 100

優惠政策

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以下稱2008版《認定辦法》)認定的仍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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