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改革和投資體制改革等有關精神,在前期調研、組織專家研討等工作基礎上,我們對《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通知

關於向社會公開徵求
對《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改革和投資體制改革等有關精神,在前期調研、組織專家研討等工作基礎上,我們對《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4年8月12日。如對《管理辦法》有修改意見,請在截止時間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高技術司,並請註明修改理由,以及意見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等。

傳 真:略

電子信箱:略

國家發展改革委高技術司
2014年8月5日

全文

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

(修訂徵求意見稿)

2014 年7月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促進高技術產業健康發展,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按照全面深化改革、職能轉變的精神,以及促進政府信息公開、更好地服務社會的總體要求,依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暫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促進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推動信息化建設為主要任務,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畫,並給予國家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由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由項目單位具體實施的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以下簡稱“國家高技術項目”)。

對於直接投資、資本金方式注入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參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高技術項目包括:

(一)高技術產業化項目,是指以關鍵技術和設備的研發、集成、產業化、服務示範等為主要內容,以規模化套用為目標的創新成果轉化項目。

(二)信息化項目,是指加快國家信息化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各領域信息化套用,提升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水平,以及支撐發展電子商務、電子政務、信息惠民、智慧城市、保障網路安全等的建設項目和試點示範工程。

(三)創新能力建設項目,是指以突破產業發展的技術瓶頸、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研發及驗證能力為目標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地方聯合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及其他國家創新平台等建設項目。

(四)其他國家高技術項目。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審批形式,主要包括國家高技術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國家高技術項目實施方案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國家高技術項目給予的投資補助。本辦法所稱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國家高技術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助。投資補助和貼息(以下簡稱“國家補助資金”)均為無償投入。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國家高技術項目的組織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有關專項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研究提出國家高技術項目的重點領域、重點任務、審批形式、國家補助資金使用原則,形成工作思路和計畫;

(二)組織評審並批覆國家高技術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和實施方案,明確項目的目標、任務、投資等;

(三)根據批覆、國家高技術項目實施情況以及資金預算規模,編制和下達年度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畫和投資計畫;

(四)協調國家高技術項目的實施工作,組織或委託相關單位開展項目中期評估、後評價以及檢查等工作。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部門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及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等。

對跨地區、跨部門組織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可由相關地方或部門聯合或協商確定主管部門。對於重大或特殊事由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指定主管部門。具體要求由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確定。

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負責組織本部門、本地區和本企業(集團)實施方案編制、資金申請報告審查及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等工作,並對報送材料合規性、真實性負責;

1、對於國家發展改革委批覆實施方案的項目,應根據實施方案的批覆意見,負責對實施方案涉及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理,並審查實施條件,待條件落實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審理意見和資金下達申請;

2、對於國家發展改革委批覆資金申請報告的項目,負責審查項目實施條件,待條件落實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資金下達申請;

(二)負責對項目進行過程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定期將主管項目的執行情況匯總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負責項目的管理工作和項目實施中重大問題的協調、處理,確保項目按期完工,並組織開展建設任務驗收,及時將驗收結論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並公開項目驗收情況;

(四)配合國家有關部門進行稽察、審計和檢查等工作;

第八條 項目單位是指依照我國法律登記、註冊,申請國家高技術項目國家補助資金的企業或事業法人。

項目單位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按照本辦法和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以及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編制並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批覆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確定的內容和要求實施項目,積極落實實施條件,向主管部門提交國家補助資金下達申請;

(三)按要求向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落實情況,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四)對國家補助資金要實行專賬管理;

(五)接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各級財政、審計部門、主管部門或上述部門委託的機構進行的評估、稽察、審計和檢查;

(六)項目總體目標達到後,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建設任務驗收申請。

第三章 申報及審核

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有關規劃、產業政策,在徵求有關行業或地方意見的基礎上,發布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

第十條 按有關規定應由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應在審批、核准、備案後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按照有關規定應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准的項目,可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併提出資金申請,不再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也可在項目經審批或核准同意後,根據國家有關投資補助、貼息的政策要求,另行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 申請國家高技術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降耗、環保、安全等要求,項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二)項目單位必須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資金籌措、項目實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會信用,資產負債率在合理範圍內,已基本具備實施條件,項目所需資金已落實、智慧財產權歸屬明晰;

(三)已基本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應按本辦法第十條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已經實施的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未超過兩年。

(四)申報項目未獲得過國家補助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 申請國家高技術項目還應根據項目類型具備以下條件:

(一)高技術產業化項目採用的科技成果應具有先進性和良好的推廣套用價值、有關成果鑑定、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或技術檢測報告等證明材料、必要的驗證和生產許可;項目單位具有較強的工程建設組織管理能力,具有開展相關產業化項目的生產、經營資格。

(二)創新能力建設項目須為已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組建和認定,並完成相關組建工作或在最近年度評價中符合支持的條件。

(三)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提出的其他條件要求。

第十三條 對於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要求編制國家高技術項目實施方案的,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編制工作。實施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發展基礎和實施的必要性;

(二)工作思路、原則和發展目標;

(三)發展重點和主要任務;

(四)保障措施,包括組織管理、財稅政策、貸款融資、地方財政資金保障和人才吸引與培養等;

(五)計畫實施的重點項目,包括項目名稱、承擔單位、建設目標、內容和進度、投資規模等,並列出項目清單和項目簡介。

主管部門上報的實施方案申請檔案,應包括實施的重要性和意義、具有的優勢和基礎、配套政策以及具體項目概況等簡要內容。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編制國家高技術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具體要求由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規定。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背景、建設目標和規模、建設內容、技術工藝、性能指標、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實施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國家補助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附以下相關檔案: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檔案或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或備案的批准檔案;

(二)技術來源及技術先進性的有關證明檔案;

(三)項目單位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檔案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四)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

主管部門報送的資金下達申請檔案,應包括項目的作用、主要實施內容、備案(核准)和配套資金情況等內容。

第十五條 主管部門要積極為企業提供相關申報、審理過程中的諮詢指導服務,適時對專項申報程式和共性要求進行培訓。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要求,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或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主管部門報來的實施方案、資金申請報告組織或委託開展評審(評估),原則上只開展一次評審(評估)。

(一)對於主管部門申報的國家高技術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或委託諮詢機構進行評估,必要時可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的意見。評審(評估)應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1、項目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

2、項目對相關產業的帶動示範作用;

3、項目單位的經營能力和技術開發能力;

4、項目的市場前景和經濟效益;

5、項目方案的可行性;

6、申報檔案是否齊備、有效;

7、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二)對於主管部門申報的實施方案,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或委託諮詢機構進行評估,評審(評估)應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項目進行:

1、基礎條件和發展優勢;

2、方案戰略定位的合理性和發展目標的可實現性;

3、發展重點和主要任務的合理性;

4、政策措施的保障性;

5、重點項目選擇與發展目標和重點的符合性;

6、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三)國家高技術項目評審專家組應由專業性、權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與項目無重大關聯利益的專家組成。專家組應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審實施方案和項目。

評審(評估)可以採取會議評審、網上評審或權威機構對產品的認定、測試等形式。

第十八條 按照科學、公平、擇優的原則,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評審(評估)等意見,綜合考慮行業和地方的意見,審查批覆實施方案或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實施方案的批覆檔案應明確建設目標、主要建設任務和重點項目、國家補助資金安排原則等內容。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覆,應包括:主管部門名稱、項目名稱、承擔單位名稱、建設目標、建設內容、總投資、國家補助資金額度等內容。

第四章 資金安排及使用

第十九條 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來源包括項目單位的自有資金、國家補助資金、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配套資金、銀行貸款,以及項目單位籌集的其它資金。項目資金原則上以項目單位自籌為主,國家採用資金補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籌集的項目資本金或研發項目的自有資金不得低於項目新增投資的30%。項目資本金來源包括項目單位可用於項目的現金、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新老股東增資擴股資金、資產變現的資金等。

第二十一條國家補助資金應根據項目的重要性、風險程度以及產業發展、區域布局等要求,結合年度資金狀況,分檔給予支持。

(一)投資補助方式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前補助方式。按規定程式通過項目評審(評估)、批覆後,對新建、在建項目給予補助的方式。補助資金將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情況下達;或根據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要求,經過評審(評估)後下達。

2、後補助方式。項目單位先行組織開展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項目完成並取得相應成果後,按規定程式通過審核驗收、評審(評估)後,給予相應補助的支持方式(即為“後補助”),主要分為事前立項事後補助和事後立項事後補助。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是在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提出明確的支持內容、實施時間、資金補助原則後,由主管部門報送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評審(評估)後列入項目備選計畫,項目完成驗收或經第三方機構評估後,給予國家補助資金的方式。

事後立項事後補助是在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提出項目的具體指標要求,由主管部門報送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評審(評估)後達到考核指標的,給予國家補助資金的方式。

後補助項目的國家補助資金由項目單位統籌使用,具體資金安排和使用要求、考核(驗收)方式等將在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中另行明確。

(二)採用貼息補助方式的,貼息資金總額根據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貼息率應當不高於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的上限。

第二十二條 國家補助資金主要用於項目的研究開發、購置研究開發及工程化所需的儀器設備、改善工藝設備和測試條件、實施產業化或工程化驗證成套裝置和試驗裝置、必要的配套基礎設施、購置必要的技術、軟體等。

第二十三條 經批覆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實施方案以及主管部門報送的資金下達申請報告是國家補助資金下達的重要依據。資金下達申請報告應包括:項目主要實施條件落實的核查意見、實施進度、投資完成等內容。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對實施方案和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覆檔案、項目實施進度和項目資金到位情況,以及主管部門提出的國家補助資金的下達申請,可一次或分次下達國家補助資金投資計畫。主管部門收到國家補助資金投資計畫後,要根據項目實施進度等條件及時將國家補助資金投資計畫下達到項目單位,並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國家補助資金計畫下達前,國家發展改革委也可對需要的項目進行檢查,核實項目資金下達條件。

第二十四條 主管部門對國家補助資金加強監管,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照國家補助資金規定方向使用。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實施內容和標準,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資金。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的自籌資金應按計畫及時足額投入。鼓勵主管部門對項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資金。

第二十六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家高技術項目實行項目單位責任制,項目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項目的籌劃、籌資、建設、運營等,並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和主管部門做好對國家補助資金使用的稽察、檢查和審計工作。

第二十八條 主管部門根據實施方案和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覆檔案,對項目實施情況和國家補助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

第二十九條 主管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以前,以正式檔案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實施情況、存在的問題、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處理意見、項目驗收計畫等。項目單位應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項目進展情況。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變化,主管部門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終止、撤項或調整申請。

(一)項目已實施,且有實質性工作進展,但由於市場、技術等原因,難以繼續實施,無法完成總體目標,主管部門應提出終止的處理建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實施和投資完成情況決定是否收回國家補助資金。

(二)項目批覆後,由於各種原因,長期沒有實質性進展,主管部門應提出撤項建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原則上應收回國家補助資金。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情況需調整的,由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調整建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對於其他不影響項目總體目標實現的調整,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調整,並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部分專項和重大項目開展年度檢查和中期評估,督促項目按期完成目標任務。重大工程和專項完成後,原則上應開展後評價工作。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達到總體目標後,項目單位應及時做好項目驗收準備工作,向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項目有關檔案和驗收材料。

第三十三條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建設任務的驗收工作,主要包括:項目建設目標和建設內容完成情況、國家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形成產業化或技術創新水平等,並及時將驗收結論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三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的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權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重大項目跟蹤制度,驗收後的5~8年為跟蹤期。主管部門應持續關注國家高技術項目實施效果,項目單位有責任按要求報送企業經營狀況和經濟運行數據。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六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於國家高技術項目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及其他依法不適宜公開外,國家發展改革委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審理結果、進展和驗收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公告或通知應明確支持的重點領域、重點任務、實施時間,審理程式以及國家補助資金支持的原則等內容,申報期應不少於40個工作日。

第三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項目批覆前,應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上對擬支持的項目信息進行公示,公示周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批覆信息應及時公開,對於審理未通過的項目,應以適當方式反饋主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 主管部門應及時上報並公開項目重大進展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公開項目驗收、調整、終止和撤項等信息。

第四十條 對於項目建設期內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嚴重超期、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完成建設任務驗收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有關情況和項目單位名稱予以公開。

第四十一條 有條件的情況下,採用網上公告、申報和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主管部門應推進項目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嚴格遵照有關規定組織國家高技術項目,不得違反程式,超越職權。認真執行責任考核和問責制度,並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國家高技術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稽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監督檢查。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配合稽察、審計、監察和檢查工作。

項目稽察、審計、監察和檢查工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辦法進行。

第四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對使用國家補助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防止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國家補助資金,保證國家補助資金的合理使用和項目順利建設實施。

第四十五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主管部門督促其限期整改,採取措施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國家補助資金,不再受理其申報的國家高技術項目,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國家補助資金的;

(二)違反程式未按要求完成專項和項目前期工作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國家補助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項目總體目標和主要建設內容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以及未按要求完成專項總體目標,嚴重延期未驗收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依規進行的稽察、審計、監察和檢查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項目各級主管部門和評估、諮詢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在審批、管理、評估、諮詢、稽察、檢查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建議有關部門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主管部門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造成國家補助資金損失的,或指令、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國家補助資金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節,在一定時期和範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對情節特別惡劣的、影響重大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全系統通報批評,並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第四十八條 對於項目變更情況較多、建設任務驗收工作進展緩慢、列入驗收計畫而沒有開展相關驗收工作的主管部門,且主管部門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延緩受理其新申報的國家高技術項目、延期下達後續國家補助資金。

第八章

第四十九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的總體原則,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訂相應實施細則,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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