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加強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檢驗機構並報國家局備案。指定檢驗機構的數量,原則上不少於3家,不足3家的需向國家局作出有關情況說明。
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已經取得檢驗資質認定的生產企業,可以出具本企業產品的檢驗報告,該企業應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公布指定的檢驗機構和已在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具有出具檢驗報告資質的生產企業,並於2011年6月30日前報送國家局備案。
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第三方檢驗機構。
(二)衛生安全性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人體安全性檢驗機構應當取得化妝品皮膚病診斷機構資質。
(三)具備獨立承擔《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規範》中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安全性檢驗或人體安全性檢驗項目的能力。
(四)具備與其檢驗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並保持其公正性、獨立性。
三、申請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的,可自行選擇經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報告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四、對檢驗機構和檢驗工作的要求:
(一)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規範》中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檢驗項目進行檢驗。
(二)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化妝品衛生規範》規定的檢驗試驗方法開展檢驗工作。
(三)檢驗機構應當參照《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規範》中檢驗報告體例出具報告。
五、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場的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按照《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備案。2011年10月1日前已投放市場但未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要求備案的,應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備案。已投放市場且已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要求備案的,不需要重新提交資料進行備案,但應在2012年12月31日前辦理《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登記憑證》。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已投放市場但不再生產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的,應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附屬檔案: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資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