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畫委員會建設部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

國家計畫委員會建設部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

2012年01月17日 15:10

1995年7月17日計價格〔1995〕9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建委(建設廳),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產管理局:

為規範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房地產中介服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正常的市場秩序,現就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設立並具備房地產中介資格的房地產諮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它社會組織、公民及外國當事人提供有關房地產開發投資、經營管理、消費等方面的中介服務,可向委託人收取合理的費用。

二、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是房地產交易市場重要的經營性服務收費。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本著合理、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接受自願委託,雙方簽訂契約,依據本通知規定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由中介服務機構與委託方協商確定中介服務費。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交繳費用的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法、收費標準等事項。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接受當事人委託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介紹有關中介服務的價格及服務內容等情況。

四、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應委託人要求,提供有關房地產政策、法規、技術等諮詢服務,收取房地產諮詢費。

房地產諮詢收費按服務形式,分為口頭諮詢費和書面諮詢費兩種。

口頭諮詢費,按照諮詢服務所需時間結合諮詢人員專業技術等級由雙方協商議定收費標準。

書面諮詢費,按照諮詢報告的技術難度、工作繁簡結合標的額大小計收。普通諮詢報告,每份收費300-1000元;技術難度大,情況複雜、耗用人員和時間較多的諮詢報告,可適當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標準一般不超過諮詢標的額的05%。

以上收費標準,屬指導性參考價格。實際成交收費標準,由委託方與中介機構協商議定。

五、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由具備房地產估價資格並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物價主管部門確認的機構按規定的收費標準計收。

以房產為主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費,區別不同情況,按照房地產的價格總額採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計收。具體收費標準見附表。

土地價格評估的收費標準,按國家計委、國家土地局《關於土地價格評估收費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房地產經紀收費是房地產專業經紀人接受委託,進行居間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產經紀費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房屋租賃代理收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

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

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準上委託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

土地使用權轉讓代理收費辦法和標準另行規定。

房地產經紀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託人收取。

七、上述規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收費為最高限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通知制定當地具體執行的收費標準,報國家計委、建設部備案。對經濟特區的收費標準可適當規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收費標準的30%。

八、各地區、各部門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原則和收費標準,切實提供質價相稱的服務。

凡中介服務機構資格應經確定而未經確認、自立名目亂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越權制定、調整收費標準的,屬於價格違法行為,由物價檢查機構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九、本通知下達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相牴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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