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國家審計署、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關於基本建設項目進行財產保險的範圍問題,財政1953年曾有過規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在1980年也重申過國家預算撥款的項目不實行保險。近來,審署在審查重點項目的建設情況時,發現有的地方保險公司不執行已有規模,要求國家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實行保險;有的建設銀
行竟同意並代辦收費手續,從中收取手續費。對建設項目實行強制保險加大了基建投資。增加了工程造價,這種做法不妥。為此,對基本建設項目保險問題特通知如下:
一、鑒於目前基本建設的管理體制和國家投資安排等情況,國家預算內的“撥改貸”項目應繼續執行財政部1953部《關於財產強制保險投保範圍的規定》,不實行財產保險。
二、從國外引進的成套設備,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財政部等六個部門(79)銀保字第27號、財基字第287號《關於辦理引進成套設備、補償貿易等財產保險的聯合通知》規定的範圍,進行保險;其保險費計入設備成本。
三、各地區、部門和企業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項目是否實行保險,可自行決定;其保險費由自有資金解決。
四、1985年以前國家預算內投資項目已經辦理保險並交付了保險費的,可不辦理退保手續。從1985年起,除從國外引進成套設備的以外,不再投保。1985年收取的保險費、手續費均應退回。
五、國家計畫用信貸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比照上述規定辦理,不實行保險。
六、各地建設銀行要嚴格執行其職能,對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要認真予以監督檢查,維護國家利益。除國家有統一規定者外,各地建設銀行均不得接受委託代扣代交建設單位的款項。
198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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