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成立於1998年12月10日。監督委員會在自然科學基金委黨組直接領導下獨立開展監督工作,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工作。 監督委員會的工作宗旨是,維護科學基金制的公正性、科學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權益,弘揚科學道德,反對科學不端行為,營造有利於科技創新的環境,促進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事業的健康發展。
監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和完善科學基金監督規章制度;受理與科學基金項目有關的投訴和舉報,並做出處理,必要時會同或委託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評審、管理以及實施等進行監督;對科學基金管理規章制度的建設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科學道德宣傳、教育及有關活動。
監督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監督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機構章程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章程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2010年5月11日委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工作,保障監督委員會履行職能,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監督委員會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領導下,獨立開展監督工作,懲戒學術不端行為,保護科學技術人員的權益,維護資助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促進科學基金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條 監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完善科學基金監督規章制度;
(二)受理與科學基金項目有關的投訴和舉報,並做出處理,必要時會同或委託有關部門調查核實;
(三)對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評審、管理以及實施等進行監督;
(四)對科學基金管理規章制度的建設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開展科學道德宣傳、教育及有關活動;
(六)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工作。
第四條 監督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由自然科學基金委聘任。
監督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由監督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以及部分委員組成。
監督委員會設辦公室,承擔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監督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六條 監督委員會委員由科學家和管理專家擔任,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
(二)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
(三)作風正派,辦事公正;
(四)熱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監督工作;
(五)具有從事監督工作的時間和精力。
第七條 監督委員會委員在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出席監督委員會的全體會議;
(二)列席自然科學基金委全體委員會議;
(三)聽取和反映科學技術人員對資助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對監督委員會重要工作決議行使表決權;
(五)其他監督職責。
第八條 監督委員會實行全體委員會議、常務委員會議和辦公會議制度。
第九條 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每年舉行一次,2/3以上委員出席為有效,形成決議應當由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全體委員會議的職責是:
(一)審議監督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
(二)審議監督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研究重大監督事項並形成決議。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常務委員參加。常務委員會議每年不定期召開,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為有效,形成決議應當由全體常務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議的職責是:
(一)落實全體委員會議決議;
(二)研究投訴和舉報事項的處理決議;
(三)研究監督工作的重要政策、規章;
(四)研究其他重要事項。
在全體委員會議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議做出的決議,應當向全體委員通報。
第十一條 監督委員會辦公會議由監督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成員和相關人員參加,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受理投訴和舉報的有關事宜;
(二)研究落實常務委員會議決議;
(三)研究投訴和舉報信件的處理意見;
(四)研究落實其他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監督委員會受理、調查並處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提出的與基金資助工作相關的投訴和舉報。
第十三條 監督委員會對投訴舉報事項的處理決議需要發布的,應當經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後發布。
第十四條 監督委員會調查和處理投訴或舉報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迴避和保密的法律法規。
第十五條 監督委員會可以獨立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組成監督檢查小組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監督委員會印章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制發。印章為圓形,中心置五角星,周圍環繞“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字樣。
第十七條 監督委員會英文名稱為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4日公布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章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