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技產業協會

中國科技產業協會標誌中國科技產業協會標誌
中國科技產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ScienceandTechnologyIndustryAssociation(CSTIA)。
中國科技產業協會成立於1995年,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團體,是由全國各界科技工作者組成的學術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中國科技產業協會現任會長由路甬祥院士擔任。
協會宗旨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十八大”提出的科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團結國內外科學家、教育家、金融家、企業家、實業家、管理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促進中國科學技術的發展,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加強國際科技交流與經濟合作,振興中華。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主要任務
1、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2、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4、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5、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國家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
6、表彰獎勵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舉薦人才。
7、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參與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任務。
8、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9、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10、興辦符合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中國科技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科技產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ScienceandTechnologyIndustryAssociation(CSTIA)。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全國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以及高等學校、新技術企業或民辦科技集體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民間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國內外科學家、教育家、實業家、管理專家、工程技術專家,加強國際科技交流與經濟合作的發展,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推進科技產業化,產業科技化,振興中華。本會一切活動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符合全國人民的最大利益,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科學技術部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指導。
第五條本會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83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廣泛開展國際間科技與經濟結合的交流,探索科學技術支持經濟發展之途徑,促進我國內地與台、港、澳及國外科技、經濟的交流與合作。
(二)探討推進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之途徑,組建相應的高新科技開發實體和中間試驗基地,協助建立科技園區,促進技術成果之開發與套用。
(三)承接國內外(包括台、港、澳地區)的科技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培訓和人才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及其產品的出口中介等。
(四)推進橫向聯合,發展各自優勢,組織國內外科技力量,吸引外資,開發具有重要意義和經濟前景的高新科技項目,形成外向型產業,躋身國際市場。
(五)接收國內外個人、單位、團體或政府部門旨在支持發展中國科教事業的捐贈,根據捐贈者的意願設立“名人基金”、“專項基金”或設立科教合作專項等。捐贈款項專款
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並根據相應的章程或規定具體執行。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實行會員制,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在本會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或個人,經二名正式會員或一名理事推薦,堅持個別履行入會手續的原則。
(二)加入本會時,須填寫《中國科技產業協會團體會員登記表》或《中國科技產業協會個人會員登記表》。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科教等與本會業務有關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中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推舉名譽會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歷時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除二、三、五以外的各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一般情況下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國資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會長也可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依法舉辦的經濟實體或參與投資入股或進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資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並根據本會財力和經濟收入情況加以確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國資委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國資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國資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國資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1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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