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2013年10月31日,中央編辦印發了《中央編辦關於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設定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130號),國家能源局在東北地區設定區域監管局,名稱為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 ,主要職責是:在所轄區域內,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範電力市場秩序;監管電網和油氣管網設施的公平開放;監管電力調度交易,監督電力普遍服務政策的實施;承擔電力等能源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監督檢查有關電價;承擔除核安全外的電力運行安全、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以及電力應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實施電力業務許可以及依法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承辦法律法規授權以及國家能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重組
機構前身為國家電監會東北監管局,成立於2004年5月,是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在東北區域的派出機構,代表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對東北區域電力市場依法行使監管職能。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定的通知》(國發〔2013〕15號),原國家電監會和原國家能源局合併重組,設立國家能源局(副部級),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國家局。 12月13日,根據中央編辦2013年10月31日印發《中央編辦關於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設定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130號),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正式掛牌,職能從單一的電力監管轉變為統籌油氣等能源領域的綜合監管,開啟了東北區域能源行業管理新格局。
機構設定
根據“三定”方案,行政編制48人,內設六處一室兩辦:
(一)綜合處
(二)市場監管處
(三)行業監管處
(四)電力安全監管處
(五)資質管理處
(六)稽查處
(七)監察室(機關黨委)
(八)吉林業務辦公室
(九)黑龍江業務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