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立法,由重要的中央國家機關以整個國家的名義進行的,用以調整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中主要的、基本的或帶全局性的關係,在各種立法中占主導地位的一種立法。國家立法的主體,在有些國家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有些國家是中央立法機關或最高立法機關,也有的國家由議會和國家元首共同行使國家立法權。國家立法是以整個國家的名義而不是以地方或其他名義進行的立法。國家立法權同國家的立法權不是同一個概念,後者是一國全部立法權的總和,包括國家立法權、地方立法權、委託立法權和其他立法權。國家的立法權與立法權(廣義)在許多場合下含義相同。通常情況下,國家立法是其他立法的依據和基礎。從立法範圍看,有兩種國家立法:一是法律上未加限制的國家立法,在這種國家,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有權對各種事項立法;二是法律上限制範圍的國家立法。更多的國家實行後一種制度,一般以憲法和憲法性法律對國家立法的範圍加以規定,有的是正面規定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應當或可以就哪些問題立法,有的是規定不得制定哪些法律,許多國家則兩方面都作規定。中國1954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1982年憲法作重大改變,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共同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國家立法權包括:修改憲法;制定、修改、補充和廢止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就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決定;改變或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應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立法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國家立法權在整個立法體制中居最高地位,比所有其他立法權更具完整性和獨立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繁重得多的國家立法權,包括:解釋憲法和法律;制定、修改、補充和廢止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其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就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決定和規定;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接受有關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就制定地方性法規所作的備案;批准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接受自治州、自治縣就制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所作的備案;授權國務院和有關地方權力機關制定單行法規;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國家立法權在整個立法體制中的地位僅次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國家立法權,具有相當的完整性和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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