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機動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機動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機動車銷售市場日趨活躍,二手車交易也快速增長。為了適應二手車交易方式變化和強化稅收徵收管理的需要,總局決定統一二手車銷售發票的式樣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8]203號
【發布日期】1998-11-18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機動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203號1998年11月18日)

為配合車輛購置稅的開徵,做好機動車銷售發票的印製和管理工作,總局決定統一機動車銷售發票的式樣,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必須使用稅務機關印製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機動車發票)。

二、機動車發票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設計(式樣附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負責組織印製。

三、機動車發票分為手工票和計算機票兩種。基本聯次為六聯,即存根聯、發票聯、記帳聯、註冊登記聯(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留存)、報稅聯(稅務機關留存)和提貨聯;第一聯為黑色,第二聯為棕色,第三聯為藍色,第四聯為綠色,第五聯為紅色,第六聯為黃色。各地可根據需要增加聯次。手工票規格為214mm×150mm(25開);計算機發票規格為241mm×153mm。為了保證發票填開的準確性,凡有條件的機動車銷售單位或銷售市場均應當使用計算機發票。

四、發票內容中“身份證號碼”指購車入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指由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企業、事業和社會團體統一代碼;“進口證明書號”指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號碼;“商檢單號”指商檢局進口機動車車輛隨車檢驗單號碼;“契約單號”指銷貨單位與購車人簽定的購車契約號碼;“車輛識別代碼”指表示機動車身份的統一代碼(即“VIN”);“單價”指含稅(增值稅)價格;“價外費用”指車價以外的費用;“價費合計金額”指車價和價外費用合計;“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銀行、帳號”指銷貨單位所屬情況;“審核單位”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發票內容中,對涉及到有關部門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項目可不填寫。

五、發票印製要求和啟用時間
機動車發票應嚴格按照全國統一防偽措施印製。各地稅務機關應將機動車發票票樣送工商和公安機關備案。機動車發票從1999年1月1日開始啟用,舊版發票停止使用。
開徵車輛購置稅是進一步完善財稅體制改革,實施費改稅方針的重要內容之一。做好機動車發票的印製和管理工作是保證車輛購置稅的順利實施,打擊利用機動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有力措施,各級稅務機關一定要抓緊抓好此項工作,保證納稅人按時使用新印製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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