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業務質量管理辦法

5.根據代辦處管理規定,落實對代辦處工作人員的獎懲。 1.專利申請受理數據出現A類差錯的,扣除補貼費50元/件。 2.專利申請受理數據出現B類差錯的,扣除補貼費25元/件。

專利局代辦處業務質量管理辦法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業務質量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地方知識產權局、各專利代辦處:
現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業務質量管理辦法》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五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業務質量管理辦法

為了充分發揮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以下簡稱代辦處)的作用,加強代辦處業務質量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管理規定》及專利申請受理、專利費用收繳工作規程,特制定本辦法。

一、質量管理模式

代辦處業務質量管理分為三個層次,即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質量管理、地方知識產權局質量管理及處級質量管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為專利局負責代辦處業務質量管理的部門。
(一)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管理職責
1.制定代辦處業務質量管理辦法和業務質量標準,對代辦處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2.組織實施對代辦處工作進行檢查,落實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和專利費用收繳工作年檢反饋制度,對有問題的代辦處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3.更正代辦處業務差錯,收集對代辦處業務質量的反饋信息並進行統計分析,定期發布代辦處業務質量情況通報;
4.對代辦處發生的重大失誤或質量差錯進行調查,向代辦處所在地方知識產權局提出整改要求,並向上級領導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5.組織代辦處評優活動,監督和檢查代辦處獎懲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地方知識產權局管理職責
1.按照專利局設立代辦處的條件,配備專職人員,設定有利於開展專利申請受理、專利費用收繳工作以及為社會公眾服務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
2.會同專利局對代辦處業務質量進行管理和監督,對反饋的業務質量問題,組織代辦處人員進行分析、研究、處理,並制定改進措施;
3.根據專利局有關規定,指導代辦處轉變工作模式,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4.制定代辦處工作人員業務學習和培訓計畫,組織或派送代辦處人員參加業務學習或考察調研活動;
5.根據代辦處管理規定,落實對代辦處工作人員的獎懲。
(三)代辦處的管理職責
1.代辦處業務質量管理由處長負責,副處長協助處長進行本處業務質量管理工作;
2.根據專利局有關規定,制定和落實本處業務質量管理辦法,建立本處工作人員的個人業務質量檔案,定期對其業務質量進行檢查和考核;
3.加強自查,對可以在本處更正的質量問題應及時更正;對通過自查或當事人反饋已無法在本處更正的質量問題,應當及時向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呈報請求更正錯誤報告,確保錯誤得到及時更正;
4.接受專利局對代辦處業務工作的指導和對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主動配合專利局對代辦處業務工作的檢查;
5.加強本處工作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提高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本處的業務管理水平。

二、質量管理要求

(一)對受理工作的要求
1.申請檔案的受理,應當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審查指南有關規定;
2.受理人員發出的受理通知書、費用減緩通知書或費用繳納通知書應當正確;
3.受理程式應當符合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
4.對面交、寄交申請檔案的處理應當及時,無積壓現象;
5.檔案郵寄、數據檔案傳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
(二)對收費工作的要求
1.收繳費用工作,應當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審查指南有關規定;
2.開具的費用收據所記載的繳費人、繳費日、申請號、費用種類、費用金額應當正確;
3.費用收繳程式應當符合專利費用收繳工作規程;
4.對面交、郵寄、銀行匯款方式交納的專利費用應當及時處理,無積壓現象;
5.收據郵寄、數據傳輸、款項上繳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
6.憑證裝訂、帳務處理應當及時並符合要求。

三、質量管理措施

質量管理措施包括質量檢查和評價、質量信息反饋、質量改進等。
(一)質量檢查和評價
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負責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專利費用收繳工作的質量檢查,以及對反饋的質量問題進行核查。
各地方知識產權局負責抽檢案件的質量檢查以及對反饋的質量問題進行核查。
處長負責監督本處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有權指出並要求改正存在的質量問題。
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根據質量統計結果對各代辦處工作質量進行評價。
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和代辦處根據質檢結果對工作人員個人工作質量進行評價。
(二)質量信息反饋
1.建立代辦處質量控制管理系統,用於記錄和反饋通過各種途徑發現的代辦處質量問題。
2.建立質量雙向反饋制度。將後續程式檢查發現的代辦處質量差錯、申請人及社會公眾反映的質量問題統計後反饋給各代辦處,代辦處對差錯認定有異議的,可及時反饋,由相關業務部門審核後確認。
(三)質量改進
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在質量改進方面應當做好下述工作:
1.根據質量情況統計,定期發布質量通報;
2.及時公布所發現的重大質量問題及處理結果,供各代辦處在工作中借鑑;
3.分析和研究出現的質量問題及有關信息,修改、制定代辦處統一的執行標準。

四、質量獎懲

代辦處業務工作中出現的差錯由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登記、統計,作為考評各代辦處工作質量的依據。
(一)獎 勵
1.根據專利申請受理件數計算質量獎勵費,每件按3元計算。按月統計業務質量情況,並計算應發放數額,按季度隨補貼款發放。差錯率在3‰以下(含3‰),按全額發放;差錯率在3‰以上至5‰(含5‰),按80%發放;差錯率在5‰以上,不予發放質量獎勵費。
2.代辦處業務質量作為先進集體、單項獎評選條件之一。
3.根據代辦處年度工作綜合指標評選先進集體,根據代辦處年度工作突出特點評選單項獎。
4.對評選的先進集體、單項獎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5.地方知識產權局應當根據代辦處的工作業績,按照補貼款使用管理規定,從當年專利局撥付給該代辦處的補貼款中提取款項,用於對代辦處的獎勵。
(二)處 罰
1.專利申請受理數據出現A類差錯的,扣除補貼費50元/件。
2.專利申請受理數據出現B類差錯的,扣除補貼費25元/件。
3.專利費用收繳數據出現A類差錯的,扣除補貼費10元/件。
4.專利費用收繳數據出現B類差錯的,扣除補貼費5元/件。
5.非線路故障或無其他客觀原因,專利申請受理和費用收繳數據延遲傳輸一天,扣除補貼費200元。
6.無正當理由,專利申請檔案和費用收繳票據延遲寄交一天,扣除補貼費100元。
7.涉及操作、管理上的差錯,每發生一次扣除補貼費200元,另有規定的除外。情節嚴重的,按代辦處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處理。
8.因代辦處的失誤引發有關行政訴訟,法院判決由專利局賠償的,其賠償費從該代辦處的補貼費中扣除。

五、附 則

(一)本辦法涉及的質量差錯等級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業務質量標準》認定。
(二)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辦處管理規定〉的通知》(辦發〔2005〕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業務質量標準

為加強代辦處業務質量管理,嚴格執行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和專利費用收繳工作規程,特制定本標準。
根據質量差錯的不同情況,將代辦處業務質量差錯分為兩種類型:涉及個案受理、收費數據的差錯;涉及操作、管理上的差錯。
受理數據差錯根據差錯對受理條件的影響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分為A、B兩個差錯等級。
收費數據差錯根據差錯對流程管理的影響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分為A、B兩個差錯等級。
由代辦處自查發現的受理和收費數據差錯,在數據轉入主庫之前糾正的,不定差錯等級,也不予處罰。

一、涉及個案受理、收費數據的差錯

(一)A類受理差錯
1.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專利申請被受理;
2.申請類別確定錯誤;
3.申請日確定錯誤;
4.申請檔案有缺頁未能核實準確;
5.因代辦處失誤,導致申請日與所受理申請檔案寄出日超過15日;
6.費用減緩請求書未經審批或審批不符合規定,造成申請費繳納錯誤;
7.數據採集時漏采要求保密數據項;
8.因採集數據差錯,導致專利局審查員作出錯誤的處分決定;
9.因代辦處受理工作失誤,引發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並被確定撤銷原處理決定或被判處行政賠償。
(二)B類受理差錯
1.對手續類檔案核實不準確;
2.面交專利申請請求書的發明名稱與說明書的發明名稱不一致;
3.接收涉外代理機構提交的外國申請或PCT申請;
4.接收分案申請或要求優先權的申請;
5.數據採集不準確或漏采數據項。
(三)A類收費差錯
1.原始憑證漏記賬;
2.錯輸、重輸繳費金額;
3.錯輸、重輸申請號;
4.錯輸繳費日;
5.因代辦處收費數據(包括電子數據)差錯,導致專利局審查員作出錯誤的處分決定;
6.因代辦處收費工作失誤,引發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並被確定撤銷原處理決定或被判處行政賠償。
(四)B類收費差錯
1.錯輸費用名稱;
2.收據號賦值錯誤;
3.繳費日與收據列印日超過15個工作日。

二、涉及操作、管理上的差錯

(一)無故延誤傳輸受理數據或收費數據;
(二)無故延誤寄交專利申請檔案或費用收據;
(三)丟失銀行匯單、憑證、收據存根或各類總賬及明細賬;
(四)各類賬目處理髮生重大失誤;
(五)對賬不及時,報表未按規定時間上報;
(六)記賬憑證未及時按序裝訂;
(七)記賬憑證未按規定時間轉交專利局收費處;
(八)收取專利費用現金未按規定及時存入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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