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適應專利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以下簡稱代辦處)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代辦處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依據《設立專利代辦處申報辦法》(國知發管字[2001]第176號)在地方知識產權局設立的專利業務派出機構。代辦處主要承擔專利局授權或委託的專利業務工作及相關的服務性工作。代辦處的工作職能屬於執行專利法的公務行為。代辦處應設定為獨立處室。

發布信息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有關地方知識產權局、各專利代辦處:

現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管理規定》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規定內容

第三條 專利局和所在地方知識產權局分別負責對代辦處的業務指導和行政管理。

(一)專利局負責代辦處工作職能和業務範圍的確定;代辦處工作規程的制定和監督執行;代辦處人員的業務培訓;代辦處業務工作補貼款的撥付及使用情況的監督。

(二)地方知識產權局負責代辦處機構、編制、辦公場所的落實及補貼款的使用管理;代辦處工作人員的配備和管理;落實專利局對代辦處的各項管理規定,保證代辦處各項工作正常運行。

第四條 地方知識產權局根據相關要求,至少為代辦處配備四名大專以上學歷的正式工作人員(其中財會人員應為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初級會計電算化資格證書的會計和出納各至少一名),並根據業務量的增長依比例增加人員。

代辦處工作人員必須經專利局培訓合格並在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備案,方可上崗工作。未經備案的代辦處工作人員,不得在代辦處發出的各種通知書上署名。

地方知識產權局應保證代辦處人員的相對穩定,每年實行輪崗的人數不得超過已備案人員的三分之一。代辦處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在一周內正式報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備案。

第五條 代辦處受專利局委託,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受理專利申請、收繳專利費用,從事與專利申請相關事務的查詢、諮詢等服務性工作,開展專利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作。

(一)按照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規定的專利申請受理範圍,接收、審核、處理專利申請檔案。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專利申請確定申請日、給出申請號,對專利費用減緩請求書進行審批,發出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和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或費用繳納通知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專利申請檔案轉交專利局受理處處理。

(二)按照專利費用收繳工作規程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收繳專利費用,確定繳費日,開具專利費用收據。對提供繳費信息不完整,無法開出費用收據的匯款予以退回。

專利費用收繳工作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對收費業務及賬務處理方面的管理,保證國家資金的安全。

(三)按時完成專利申請和專利費用的數據採集、校對工作。在保證數據準確的前提下,按規定期限分別向專利局受理處、收費處傳輸數據,郵寄申請檔案和票據,轉繳收取的專利費用。

(四)做好查詢、諮詢等服務工作。為審查員與申請人遠程會晤、申請人和社會公眾辦理專利檔案副本、專利登記簿副本等提供服務。

(五)完成專利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代辦處應當依法行政,規範管理,積極有效地履行各項職能。

(一)代辦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規定,並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加強管理。建立優良的工作秩序,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二)代辦處正式開展業務工作後,未經批准,不得停止或改變代辦處工作職能,應當嚴格執行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和專利費用收繳工作規程的各項管理規定。

在收費工作中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制度,不得超範圍、超標準收取費用,按規定收取的專利費用應當按期如數上繳,不得擅自挪用、滯留。

(三)代辦處工作人員在業務工作中要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公正廉潔,不得收取規定之外的任何費用;嚴格按工作規程操作,自覺遵守保密工作條例,不得泄漏或越權使用未公開的專利申請信息。

(四)代辦處應當嚴格按照業務質量管理辦法及業務質量標準等規定,強化業務質量管理,建立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保證高質量、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任務。

(五)代辦處應當認真執行自動化系統管理辦法,保證業務工作正常運行。當設備或系統發生故障無法使用時,應及時通知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並以書面形式報告故障發生的原因及出現的主要問題。

第七條 專利局根據業務工作需要,有計畫地對代辦處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培訓方式包括:上崗培訓、繼續教育培訓、提高培訓。

上崗培訓是針對新開業代辦處人員進行的法律基礎知識和業務操作技能的系統培訓,經考核合格後發放結業證書(上崗證)。此項培訓每年舉辦兩期。

繼續教育培訓是針對代辦處在崗工作人員的業務知識的更新培訓,每年舉辦一期。除舉辦培訓班外,還將通過其他形式為代辦處人員提供業務學習交流的機會。

提高培訓側重對管理人員進行與管理和業務相關知識的擴充,不斷提高管理能力和業務水平。此項培訓每年舉辦一期。

第八條 專利局根據代辦處業務工作情況,每年按季度向代辦處撥付業務工作補貼費。

(一)固定費用補貼

固定費用補貼主要為自動化費,包括設備購置費、設備維護費、耗材使用費等。其中設備購置費包含代辦處開業所需設備及更新、增加設備費用。

根據年申請受理量,將固定費用補貼劃分為以下三檔:

1.年申請受理量在2萬件以下,固定費用補貼為20萬元;

2.年申請受理量在2萬件以上至5萬件,固定費用補貼為25萬元;

3.年申請受理量在5萬件以上, 固定費用補貼為30萬元。

(二)變動費用補貼

1.按受理申請件數、收費筆數計算費用。受理髮明專利申請按28元/件,受理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按25元/件,收繳專利費用按3元/筆給予補貼。

2.按受理申請總件數計算質量獎勵費,3元/件。該獎勵費根據業務質量情況按月計算,按季度隨補貼款發放(計算標準參照業務質量管理辦法)。

(三)其他業務工作費用補貼

由專利局授權或委託代辦處開展的其他工作,按實際需要撥付費用補貼。

(四)各地方知識產權局應加強對代辦處補貼款使用的管理,按照補貼款使用管理規定落實補貼款使用的各項要求,做到專款專用,促進代辦處業務工作的開展。

(五)專利局對代辦處工作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對補貼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代辦處按年度上報補貼款使用情況,及時解決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九條 建立年會制度。每年一季度召開代辦處年會,總結上一年度工作,交流工作經驗,協調解決有關問題,表彰先進,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工作重點布置當年工作任務。定期舉辦業務研討會,對業務工作中的難點、熱點問題及相關學術問題進行交流。

第十條 建立年檢制度。專利局辦公室和初審及流程管理部對代辦處工作進行全面監督,每年會同有關部門對代辦處工作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崗位、人員的落實情況;業務工作完成情況;補貼款的使用及管理情況等。

第十一條 建立獎懲制度。專利局制定先進代辦處評選辦法,依比例評選年度先進集體及專項獎,在給予精神鼓勵的同時,輔以一定物質獎勵。

地方知識產權局應當根據補貼款使用管理規定,兌現對代辦處人員的獎勵費用。

代辦處業務工作、管理工作出現差錯或失誤,按照業務質量管理辦法扣除相應補貼款。

對違反本規定,產生惡劣影響並造成損失的,代辦處負責人和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或視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的代辦處,專利局將對其通報批評、警告,情節嚴重者,將責令其停止工作進行整頓,直至撤銷代辦處工作職能。

第十二條 為全面了解代辦處情況,各代辦處應在每年7月份向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提交上半年工作匯報,每年1月份提交上年度工作總結,具體時間以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發出的通知為準。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辦處管理規定〉的通知》(辦發〔200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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