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重新制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標準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9]1034號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你委《關於報請重新核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標準的函》(國認財函[2009]11號)收悉。為進一步規範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行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現就重新核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一)申請費。認證機構在受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申請時向申請認證企業收取申請費。申請費收費標準由每個申請單元600元降為500元。申請資料為非中文的,另收資料翻譯費。資料翻譯費收費標準由認證機構根據實際費用支出情況確定,但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產品檢測費。產品檢測機構按照產品認證標準和技術要求,對申請認證的產品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時,向申請認證企業收取產品檢測費。產品檢測費收費標準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降低10%,即按發改價格[2006]1979號檔案規定收費標準的90%收取。
(三)工廠審查費。認證機構按照認證產品的工廠審查要求,對申請認證企業進行檔案審查、現場審核並出具工廠審查報告時,向申請認證企業收取工廠審查費。
工廠審查費標準由每個監督審核員每個工作日3000元降為2500元,收取工廠審查費的審核員的人數和審查天數(人.日數)詳見附屬檔案。
按照國際慣例,審核人員往返交通費用由申請認證的企業負擔,食宿費用由認證機構負擔,不得向申請認證企業收取食宿費。
(四)批准與註冊費。認證機構在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進行評定並頒發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時,向申請認證企業收取批准與註冊費。批准與註冊費(含證書費)收費標準為每個認證單元800元。
(五)監督複查費。根據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規定的複查內容,認證機構和產品檢測機構分別在對獲得認證證書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和產品抽樣檢測時收取監督複查費。
認證機構按照監督審核員每個工作日收費標準和附屬檔案規定的監督複查人日數收取;產品檢測機構按照不超過產品檢測費的25%收取。其中,產品檢測機構抽查產品檢測項目在3個及以下的,按以下規定收費:檢測項目為1個的,按產品檢測費的100%計收;檢測項目為2個的,按產品檢測費的50%計收;檢測項目為3個的,按產品檢測費的33%計收。
(六)年金。降低認證機構向獲證企業收取的年金標準。即對同一申請企業獲得的證書(包括從不同的指定認證機構獲得的證書),統一按每張證書100元收取年金。
(七)認證標誌收費。認證標誌機構向獲得認證證書企業發放認證標誌或批准使用標誌時,向獲證企業收取認證標誌費。
對按規定直接使用認證標誌的,8毫米標誌每枚由0.06元降為0.03元,15毫米標誌每枚由0.12元降為0.06元,30毫米標誌每枚由0.20降為0.10元,45毫米標誌每枚由0.30元降為0.15元,60毫米標誌每枚由0.40元降為0.30元。
對經認證標誌機構批准在產品或包裝上自行印刷或模壓認證標誌的,每一種標誌使用形式第一年由900元降為450元,第二年起由600元降為300元。
二、下列情況免收相關費用
(一) 獲證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申請下列變更時,免收申請費:
1、變更企業名稱或地址(不包括企業遷址或改組、改制);
2、變更認證申請人;
3、變更商標;
4、在規定的產品單元內和同一設計型號基礎上擴展產品銷售型號和產品商標等;
5、僅為更換證書,無需對認證企業和產品進行合格評定的。
(二)對已經獲得行政許可和強制準入的產品,免收相同檢測項目的產品檢測費。
(三)在企業獲得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有效期內,應免於對與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質量保證能力相同部分的管理體系的審查,並免收相應的工廠審查費。
(四)認證產品不涉及單元變化的擴展或者不涉及產品變化的變更,不得收取批准與註冊費。按規定無需對認證產品進行合格評定,只頒發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只能收取證書工本費。證書工本費由認證機構根據證書印製成本據實收取,但每個證書不得超過10元。
(五)整機使用已經認證的零部件,不得重複認證並收費;關鍵零部件報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認證機構受申請人要求,赴境外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費用,通過與申請人簽訂契約的方式協商確定。
四、收費單位收取上述費用應依法納稅。各收費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你委應加強對認證機構、檢測機構和標誌受理機構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範認證、檢測和收費行為。同時,要科學合理劃分產品認證單元,最佳化認證、檢測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六、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強制性產品認證收取工廠審查費和監督複查費的人日數標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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