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的指導意見做好產運需銜接工作的通知

(三)煤炭企業依據生產許可能力、參考實際煤炭發運量,電力企業依據實際需要,自主銜接,協商定價,簽訂內容規範完整、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 (三)煤炭產運需企業和有關協會等單位要深刻認識改革的重要意義,密切配合,努力做好電煤產運需銜接工作,確保改革平穩過渡和銜接工作的平穩進行。 (四)煤電企業要抓緊開展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力爭在1月15日前完成2013年度電煤契約的簽訂。

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物價局、煤炭廳(局、辦),煤炭、電力、冶金、化肥行業協會,國家電網公司、有關產運需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2]57號)精神,深入推進電煤市場化改革,指導做好產運需銜接工作,提高供應保障水平,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電煤產運需銜接新機制


(一)自2013年起,取消重點契約,取消電煤價格雙軌制,我委不再下達年度跨省區煤炭鐵路運力配置意向框架。
(二)凡依法生產經營的煤炭、電力企業,均可公平自主參與銜接。嚴禁未經國家核准(審批)、違規建設的煤礦和電廠,以及非法違規的經營企業參加銜接。
(三)煤炭企業依據生產許可能力、參考實際煤炭發運量,電力企業依據實際需要,自主銜接,協商定價,簽訂內容規範完整、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煤電雙方簽訂契約時,應在礦點、電廠以及供貨渠道等方面保持相對穩定。鼓勵雙方簽訂中長期契約,建立長期穩定的供需關係,鼓勵直購直銷,減少中間環節。
(四)供需雙方簽訂的年度、中長期煤炭契約,須登錄中國煤炭市場網中煤炭網路交易系統進行錄入,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對契約簽訂和執行情況進行匯總。
(五)交通運輸部、鐵道部組織好運力銜接,加強對有關鐵路局、港航企業的指導,依據匯總的電煤契約和運輸能力,合理配置運力並保持相對穩定。對大中型煤電企業簽訂的中長期電煤契約適當優先保障運輸。有條件的運輸企業應與貨主簽訂運輸契約。
(六)我委會同有關部門充分發揮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部際協調機製作用,及時協調解決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做好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

二、加強和改善調控監管


(一)對產運需三方認可的年度、中長期電煤契約由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鐵道部備案,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依據。對簽訂虛假契約、造成運力浪費或不兌現運力、影響資源配置的行為要依法依規加大懲罰力度。
(二)繼續實施並不斷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當電煤價格波動幅度超過5%時,以年度為周期,相應調整上網電價,同時將電力企業消納煤價波動的比例由30%調整為10%。在電煤價格出現非正常波動時,依據價格法有關規定採取臨時干預措施。
(三)進一步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費,嚴肅查處亂漲價、亂收費以及串通漲價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快煤炭市場體系建設,形成以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為主體、區域煤炭市場為補充,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煤炭交易市場體系。煤炭工業協會在我委指導下做好銜接協調,研究制定交易規則,培育和發展全國煤炭交易市場體系。

三、努力做好改革銜接的各項工作


(一)電煤市場化改革是能源領域的一項重要改革,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舉措。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檔案精神,做到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協調配合,更大程度更廣範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確保改革和銜接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規範行政行為,不得干預企業簽訂契約,切實維護企業經營自主權,為順利完成改革和銜接工作創造良好環境。
(三)煤炭產運需企業和有關協會等單位要深刻認識改革的重要意義,密切配合,努力做好電煤產運需銜接工作,確保改革平穩過渡和銜接工作的平穩進行。銜接期間必須保證取暖供熱企業的煤炭供應和正常生產。
(四)煤電企業要抓緊開展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力爭在1月15日前完成2013年度電煤契約的簽訂。交通運輸部、鐵道部要儘快完成運力銜接工作,以保障電煤運行有序、穩定供應。化肥、居民生活用煤銜接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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