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改進和完善報請國務院審批或核准的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改進和完善報請國務院審批或核准投資項目的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經報請國務院同意,於 2005年7月14日發布。

關於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改進和完善報請國務院審批或核准的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投資[2005]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經委),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各計畫單列企業集團:
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改進和完善報請國務院審批或核准投資項目的管理辦法》
附屬檔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改進和完善報請國務院
審批或核准投資項目的管理辦法
一、對於《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准或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試行)》(發改投資[2004]1927號文附屬檔案,以下簡稱《目錄》)內符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的行業和專項發展建設規劃以及產業政策要求,有關方面意見一致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或核准,報國務院備案。報國務院備案時應附上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行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銀行等相關單位的意見和諮詢機構的評估論證意見,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該項目符合發展建設規劃和產業政策等情況的說明。
二、對於《目錄》內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批或核准的初步意見,報請國務院審批或核准:
(一)發展建設規劃以外的項目;
(二)產業政策限制發展的項目;
(三)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條件,但性質特殊、影響重大的項目;
(四)有關方面意見不盡一致,但從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考慮仍有必要建設的項目;
(五)國務院明確要求報送國務院審批或核准的項目。
三、關於城市快速軌道交通規劃及項目的審批或核准,分兩類情況進行處理:一是對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財力較強、有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和運營管理經驗的城市,其城市快速軌道交通規劃及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准,報國務院備案;二是對其他城市,其城市快速軌道交通規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具體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准,報國務院備案。
四、對於《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發布之前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項目建議書的項目,原則上按上述規定辦理,即對於《目錄》內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符合發展建設規劃和產業政策的要求、有關方面意見一致的項目,以及《目錄》外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准後報國務院備案;對於《目錄》內不符合上述條件或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原方案的投資規模、土地使用、環境影響、資金來源等有較大調整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或核准。
五、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協同配合的企業投資監管體系。與項目審批、核准、實施有關的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的審批(核准)以及向國務院提出審批(核准)的審查意見承擔責任,著重對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和產業政策,是否維護了經濟安全和公眾利益,資源開發利用和重大布局是否合理,是否有效防止出現壟斷等負責。
(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項目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法規要求,是否符合環境功能區劃,擬採取的環保措施能否有效治理環境污染和防止生態破壞等負責。
(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供地政策,項目擬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控制要求,補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等負責,對土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是否合理負責。
(四)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項目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選址是否合理等負責。
(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發展建設規劃以及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
(六)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對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負責。
(七)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貸款的項目獨立審貸,對貸款風險負責。
(八)諮詢機構:對諮詢評估結論負責。
(九)項目(法人)單位:對項目的申報程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申報材料是否真實、是否按照經審批或核准的建設內容進行建設負責,並承擔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技術方案、市場前景、經濟效益等方面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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