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滬府發〔2017〕78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抄、辦、局:
現將《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自,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互、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能源結構動,完善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制度,加強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和節能降耗的源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節能審查,是根據節能法規、政策、標準等,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節能情況進行審查並形成項目節能審查意見(以下簡稱“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 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未按照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對本市項目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總體指導、協調和管理,編制相關工作規範和指南,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確定的機構(包括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臨港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虹橋商務區管委會、長興島開發建設管委會辦公室、張江高科技園區管委會、上海化學工業區管委會和其他國務院批准在上海設立的出口加工區管委會等)以及區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為本市節能審查部門(以下簡稱“節能審查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節能審查。
市住房建設管理、交通、財政、質量技監、機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節能審查工作。
市節能監察中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項目節能報告編制、節能評審、節能驗收以及審查意見落實情況和投產後能效水平等的監察。
第六條 項目節能報告按照項目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實行分類管理。其中,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進行分類管理。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增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含1000噸標準煤,電力折算係數按當量值,下同),或年電力消費量(增量)500萬千瓦時以上的項目,應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增量)1000噸標準煤以下(不含1000噸標準煤,下同),且年電力消費量(增量)500萬千瓦時以下的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項目(具體行業目錄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為準),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範建設,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編制項目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包括下列內容:分析評價依據;項目建設方案的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選取節能效果好、技術經濟可行的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項目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對所屬行業(或所在地區級政府)完成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控制目標、煤炭減量替代目標等方面的分析評價。
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節能審查部門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對於審批、核准類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對擬建項目的資源能源消耗指標進行分析。
第八條 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編寫項目節能報告,也可以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編寫。接受委託編制節能報告的中介服務機構,應做到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建設單位和編制單位應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和質量負責。
第九條 對項目節能報告委託編制費用,建設單位可以按照規定,將其列入項目的概預算。政府投資項目節能報告的委託編制費用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或核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准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增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節能審查。其中,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由其核准、備案項目的節能審查,並書面徵求市發展改革委意見和相關區節能主管部門意見;市發展改革委負責上述以外項目的節能審查,並書面徵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區節能主管部門意見。徵求意見的主要內容是,項目的能源消費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滿足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要求。被徵求意見單位收到書面徵求意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給予回復。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增量)5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其中,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核准或備案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核准、備案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由市政府確定的機構審批、核准或備案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市政府確定的機構負責;由區級政府負責審批、核准或備案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區級節能審查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實行審批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取得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對項目審批與節能審查屬同一個部門受理的,建設單位可以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同時報送節能報告報請節能審查。
實行核准制或備案制需報請節能審查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建設之前,取得節能審查意見。加強部門聯動與信息共享,投資主管部門在項目核准(備案)環節、住房建設管理部門在施工許可證發放環節,應向建設單位告知節能審查制度。
第十二條 節能審查部門受理節能報告後,應及時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節能評審機構進行節能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節能審查部門應通過競爭性方式,擇優選擇節能評審機構。節能評審機構一般應承擔過節能審查部門委託的節能評審業務;或具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編制的甲級工程諮詢資格或甲級資信評價等級,且有節能報告編制、能源審計等節能諮詢工作業績的單位。承擔節能報告編制的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節能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節能評審機構應按照“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確保節能評審質量,並對節能評審意見的內容和結論負責。對改擴建等的項目,還應組織現場踏勘。
節能評審意見包括以下內容:項目概況,節能報告依據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政策等是否準確適用,節能報告的內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節能報告的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觀準確,評價核定項目的主要耗能工藝、節能技術方案、主要用能設備、用能規模和能效水平,分析論證節能報告中關於項目對所屬行業(或所在地區級政府)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控制目標、煤炭減量替代目標等方面的影響,提出合理可行的節能改進措施和建議。
節能評審機構在進行評審時,可以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或補正材料,並應一次性明確說明或補正材料相關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進行說明或補正材料。
第十四條 節能評審機構應在節能審查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審意見,除項目情況複雜的,評審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項目情況複雜的,履行批准程式後,可以延長評審時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建設單位補正材料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評審時限內。
節能評審機構應將項目節能報告、評審意見等材料一併存檔備查,並將相關信息報送節能審查部門。
第十五條 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節能審查,主要是審查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政策;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項目的能源消費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滿足所屬行業(或所在地區級政府)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要求等。審查意見內容應包括主要結論、能源消費量、應達到的能效水平、需落實的節能措施、有效期等。審查意見應同時抄送市發展改革委、市節能監察中心。
第十六條 節能審查部門應自受理節能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形成審查意見。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節能報告委託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審查時限內。
第十七條 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項目在審查意見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之前,向出具審查意見的行政機關申請延期。審查意見延期不能超過3次,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建設內容、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導致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增加1000噸標準煤以上且增加比例超過10%的,建設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節能審查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節能審查部門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建設內容、能效水平等發生變動,導致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增量)達到1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電力消費量(增量)達到500萬千瓦時以上的,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節能審查。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報請節能審查部門對該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驗收一般由節能審查部門組織開展,也可委託節能評審機構組織開展,一般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需要現場核實的,應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驗。
驗收報告中只允許使用“通過”“不通過”兩種驗收結論。判定為“不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投入生產、使用,在完成整改後可再次申請驗收。對於由節能評審機構組織的驗收,建設單位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節能審查部門申請覆核。
在項目投產後,節能審查部門和市節能監察中心應加強隨機抽查,重點核查單位產品能耗以及節能措施是否達到審查意見能效水平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條 節能審查部門支付的節能評審及驗收、業務培訓、監督檢查等工作經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其中,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委託節能評審費用,從市級建設財力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各節能審查部門應開展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節能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二十二條 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編制項目節能報告報送審查或節能審查及驗收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建設單位,由節能審查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部門報請同級政府同意後責令關閉,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逾期拒不關閉的,由節能審查部門將該單位及主要責任人記入嚴重失信名單。
建設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由節能審查部門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
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項目,節能審查部門或市節能監察中心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節能審查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節能報告編制機構弄虛作假、所編制的節能報告內容嚴重失實或質量明顯不符合要求的,由節能審查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節能評審機構在評審、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提出的節能評審、驗收意見嚴重失實的,一經查實,本市各級節能審查部門3年內不得委託該評審機構從事節能評審工作。
第二十五條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節能審查部門對建設單位、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和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台歸集,並上傳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台。同時,依據《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上海市公用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辦法解讀
制訂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
法律效力
1、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2、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項目審查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增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電力消費量(增量)500萬千瓦時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節能報告,並報請節能審查。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增量)1000噸標準煤以下且年電力消費量(增量)500萬千瓦時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項目(具體行業目錄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為準),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範建設,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需報請節能審查。
何時報審
1、實行審批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取得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對於項目審批與節能審查屬同一個部門受理的,建設單位可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同時報送節能報告報請節能審查。
2、實行核准制或備案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投資項目開工建設之前,取得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向誰報審
對於需要報請節能審查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按下列渠道申報:
1、向市發展改革委報請節能審查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或核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准的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增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核准、備案項目除外),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核准或備案的項目。
2、向經濟信息化委報請節能審查的項目: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核准、備案的項目。
3、向其他由市政府確定的機構(包括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臨港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虹橋商務區管委會、長興島開發建設管委會辦公室、張江高科技園區管委會、化學工業區管委會、國務院批准在上海設立的出口加工區管委會等)報請節能審查的項目:市政府確定的機構負責審批、核准或備案的項目(5000噸標準煤以上項目除外)。
4、向區發展改革委(經委)報請節能審查的項目: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核准或備案的項目(5000噸標準煤以上項目除外);區經委負責核准或備案的項目(5000噸標準煤以上項目除外)。
提交材料
1、項目申請節能審查函(1份);
2、項目節能報告(3份);
3、《行政審批申請網上告知單》(請登錄上海市政府網上政務大廳http://zwdt.sh.gov.cn,法人——投資審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按要求錄入相關信息並列印申報結果)。
報告內容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分析評價依據;項目建設方案的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選取節能效果好、技術經濟可行的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項目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對所屬行業(或所在地區級政府)完成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控制目標、煤炭減量替代目標等方面的分析評價。
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編寫節能報告,也可以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編寫。
審查時間
節能審查部門應當自受理節能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形成節能審查意見。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節能報告委託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節能審查時限內。
節能評審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項目情況複雜的,履行批准程式後,可以延長評審時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建設單位補正材料時間不計算在節能評審時限內。
意見時效
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節能審查意見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之前向出具節能審查意見的行政機關申請延期。節能審查意見延期不能超過3次,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過1年。
驗收規定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報請節能審查部門對該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驗收一般由節能審查部門組織開展,也可委託節能評審機構組織開展。驗收結論為“不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投入生產、使用,在完成整改後可再次申請驗收。
責任追究
1、責任追究:對政府工作人員、第三方機構及工作人員、建設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實施辦法》規定,依法予以追究責任;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責令關閉,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逾期拒不關閉的,由節能審查部門把該單位及主要責任人記入嚴重失信名單。
2、信用懲戒。對第三方機構及工作人員、建設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實施辦法》規定,依法將違法違規信息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和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台歸集,依據《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上海市公用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