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你部《關於申請長江引航移泊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函》(交函財[2007]90號)收悉。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航行長江幹線船舶引航費等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2007]60號)規定,現將長江引航費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你部長江海事局對進出長江幹線以及在該水域移動泊位的船舶實施強制引航或移泊時,收取的引航費、移泊費標準按照附屬檔案《航行長江幹線船舶引航、移泊費收費標準》執行。
引航員由出發點至被引領船舶之間的交通費收費標準為,引航交通費每次400元,移泊交通費每次100元。
二、請你部長江海事局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你部長江海事局應按規定到國家發展改革委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統一印製的票據。
四、上述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後,由交通部提出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