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背景
發改價格[2010]1669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申報助理廣告師和廣告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項目及標準的函》(人社部函〔2010〕21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助理廣告師和廣告師職業水平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47號)的規定,經研究,現將助理廣告師和廣告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全文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組織助理廣告師和廣告師職業水平考試時,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所屬人事考試中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取的考務費標準為:助理廣告師考試(共有《綜合能力》和《專業實務》2科),每人每科25元;廣告師考試(共有《綜合能力》、《專業實務》和《案例分析》3科),每人每科30元。
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考生收取的助理廣告師和廣告師職業水平考試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在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和聘請監考人員等費用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之前3個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規定程式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申報。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