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全國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申請收取全國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費的函》(工信部財[2010]298號)收悉。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機構向考生收取的全國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費標準,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取的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以及聘請監考人員等費用,按照每人每科增加不超過50元的標準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申請收取全國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費的函》(工信部財[2010]298號)收悉。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批准收取全國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1]90號),經研究,現將全國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教育與考試中心在組織全國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其中:初級資格2個科目,中級資格10個科目)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機構收取的考務費標準為每人每科20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機構向考生收取的全國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費標準,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取的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以及聘請監考人員等費用,按照每人每科增加不超過50元的標準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教育與考試中心每年3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考試情況,包括考試科目、考生人數、考務費收入、財政撥款、考務費支出及有關建議等,書面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財政部綜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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