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你會《關於中華骨髓庫申請向國(境)外提供造血幹細胞收費事宜的函》(紅總函[2006]69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中華骨髓庫收取造血幹細胞配型費的復函》(財綜[2007]73號)規定,現就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華骨髓庫”)造血幹細胞配型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華骨髓庫在對國(境)外骨髓庫或醫療機構提供正式檢索、血樣高分辨檢測、額外血樣採集檢測、造血幹細胞採集移植服務時收取的造血幹細胞配型費收費標準,由你會按照對等原則制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後執行。
二、中華骨髓庫應按規定到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統一印製的票據。
三、中華骨髓庫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或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後,由你會按規定程式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申報。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