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六》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廣東省100萬人口以下城市中,取消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建設、經營城市燃氣管網的股比限制。
二、本通知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上述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 務 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