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9]63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原人事部《關於申報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的函》(國人部函[2007]272號)收悉。 二、省級人事部門向考生收取的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在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和聘請監考人員的費用核定。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發改價格[2009]633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原人事部《關於申報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的函》(國人部函[2007]272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9]10號)的規定,經研究,現將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的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所屬人事考試中心在組織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事部門”)收取的考務費標準為:客觀題考試(共2科)每人每科25元,主觀題考試(共2科)每人每科30元。
二、省級人事部門向考生收取的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在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和聘請監考人員的費用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有效期滿60個工作日前,按規定程式由你部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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