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管理辦法

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條 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辦公室對評審委員會的意見匯總後,報國家林業局、教育部、共青團中央批准授予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稱號,頒發證書和牌匾。

頒布單位:國家林業局
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普及全民生態知識,增強全社會生態意識,加快構建繁榮的生態文化體系,推進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使全國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是具備一定的生態景觀或教育資源,能夠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價值觀的形成,教育功能特別顯著,經國家林業局、教育部、共青團中央命名的場所。主要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國際重要濕地和國家濕地公園、自然博物館、野生動物園、樹木園、植物園,或者具有一定代表意義、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風景名勝區、重要林區、沙區、古樹名木園、濕地、野生動物救護繁育單位、鳥類觀測站和學校、青少年教育活動基地、文化場館(設施)等。
第三條 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應當為公民接受生態道德教育提供便利,對有組織的生態文明教育活動實行優惠或者免費;對現役軍人、殘疾人和有組織的中小學生免費開放;每年3月12日植樹節向全民免費開放,並組織紀念宣傳活動。
第四條 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稱號採用命名制,嚴格控制數量。命名中堅持標準、注重實效、保證質量,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是面向全社會的生態科普和生態道德教育基地,是建設生態文明的示範視窗。
第六條 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國家林業局負責。國家林業局設立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國家林業局宣傳辦公室主任兼任,成員單位包括國家林業局、教育部、共青團中央有關司局。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商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共青團組織,並匯總本省(區、市)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的申報審查工作。
第二章 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基本條件
第七條 生態景觀優美,人文景物集中,觀賞、科學、文化價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區域代表性,服務設施齊全,有較高的知名度;或者具有較強的生態警示作用;或者擁有比較豐富的生態教育資源。
第八條 具備富有特色的生態、科普教育和宣傳的展室、櫥窗、廊道等基本設施,並設有專門負責接待中國小參觀講解的專門機構或人員,能夠為中小學生的參觀提供適合的教育和服務。
第九條 文化活動突出生態主題,教育內容和活動形式豐富多樣,參與人數通常情況下每年應達到10萬人次;因客觀條件未能達到上述要求的,經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辦公室認可,可以不受10萬人次限制。
第十條 有專門的管理機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無不正當經營及違章違規現象。
第十一條 有固定的資金渠道,保證設施、設備的運行和維護。
第三章 命名程式
第十二條 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申報單位根據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辦公室發布的有關檔案,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基礎設施建設、生態文明教育活動的開展情況、主要成果等內容),填寫《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申報表》,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商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共青團組織審核同意,報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辦公室。
第十三條 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辦公室受理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申報材料後,負責組織有關方面專家和負責同志形成評審委員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實地審核把關。
第十四條 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辦公室對評審委員會的意見匯總後,報國家林業局、教育部、共青團中央批准授予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稱號,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十五條 對開展生態文明教育活動積極、社會影響大、效果好的單位,可由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辦公室直接提名報批。
第十六條 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每批命名的總量和不同類型的比例由國家林業局、教育部、共青團中央研究確定。
第四章 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管理
第十七條 獲得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稱號的單位每年年底要向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辦公室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第十八條 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工作辦公室對基地進行抽查,對達不到規定的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在規定的整改期內仍達不到要求的,報國家林業局、教育部、共青團中央取消其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稱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教育部、共青團中央負責解釋,並適時修訂完善。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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