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辦法》是1992年02月20日國家環保局頒布的管理性質的規範檔案。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成果(以下簡稱環保科技成果)的管理,促進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保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做好環保科技成果的鑑定、建檔、登記、獎勵、保密和推廣套用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環保科技成果包括:

(一)為闡明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及其效應的機理、規律、特徵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價值的套用理論研究成果;

(二)為解決某一環境問題而取得的具有創造性、先進性和實用性的套用技術成果;

(三)對引進的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創新而取得的具有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四)套用推廣已有科技成果過程中取得的新的環保科技成果;

(五)為環境決策和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促進環境、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而取得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第四條 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管理全國的重大環保科技成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的環保科技成果;國務院有關部委環境保護機構負責管理本部門的環保科技成果。

各基層單位負責管理本單位的科技成果。

第五條 環保科技成果的鑑定必須按照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於科學技術成果鑑定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環保科技成果通過鑑定後,應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建檔。

第七條 達到國家先進水平、技術難度較大、具有推廣套用價值的重大環保科技成果,應報送國家環境保護局登記,並附送下列材料一套:

(一)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報告表;

(二)技術鑑定證書或視同鑑定證書;

(三)主要技術報告。

報送國家環境保護局登記的環保科技成果,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環境保護機構審查、推薦。國家環境保護局直屬單位的環保科技成果,直接報送。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環保科技成果,由項目主要完成單位會同主要協作單位按上述規定報送。

第八條 國家環境保護局對符合條件的環保科技成果,按報送日期先後順序登記,並在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公報》上公布。

任何單位、個人對《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公報》中的環保科技成果有異議的,自成果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可向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提出異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寫清異議者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和聯繫地址。國家環境保護局接到異議書後,送成果推薦部門調查核實;成果推薦部門應及時對有異議的成果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家環境保護局核定。

對無異議的環保科技成果,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發給環保科技成果證書。

第九條 對環保科技成果的獎勵,按照國家有關科技獎勵條例和《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執行。

第十條 環保科技成果的保密必須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科學技術保密條例》以及國家環境保護局和國家保密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級環保科技成果管理部門應與科技情報、科技服務、科技開發和科技宣傳等機構配合,交流環保科技成果信息;對技術先進,工藝成熟,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好的環保科技成果,應編制推廣計畫,安排落實。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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