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測繪局科技領軍人才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二十條

基本信息

規章名稱:國家測繪局科技領軍人才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國家測繪局科技領軍人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中共國家測繪局黨組
文 號:國測黨發〔2009〕53號關於印發國家測繪局科技領軍人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中共國家測繪局黨組
發布日期:2009-12-17
執行日期:2009-12-1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測繪主管部門,局所屬各單位,機關各司(室):
國家測繪局科技領軍人才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局黨組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國家測繪局黨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詳細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人才工作方針政策,加快實施人才強測戰略,建設高素質的測繪人才隊伍,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和國家測繪局黨組《關於加強測繪“十一五”人才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領軍人才工作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戰略思想,根據提高核心技術水平、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要求,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著力培養高層次的科技人才,為測繪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撐。
第三條 到“十二五”末期,選拔、培養和引進20名左右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的科技領軍人才,並力爭有2至3人達到國內一流科學家的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備、開拓創新、結構合理、優勢明顯的科技領軍人才隊伍,逐步形成以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科技領軍人才、兩院院士為主體的測繪科技骨幹人才梯隊。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科技領軍人才必須具有戰略眼光和創新思維,學術技術水平高、引領作用強、發展潛力大、貢獻突出,並在本行業、本領域得到廣泛認同。
第五條 科技領軍人才原則上應具有博士學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
第六條 申報科技領軍人才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中至少二項:
(一)近5年內獲得過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或省部級科學技術一等獎(國家級一等獎排名前五,國家級二等獎、省部級一等獎排名前三)。
(二)作為技術負責人,近5年內主持完成過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研或工程項目,並在學術技術方面發揮主要作用。
(三)取得的科研成果或發明專利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對提升測繪技術水平、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升級具有顯著作用。
(四)作為第一作者,近5年內在國際重要核心期刊上發表過有影響的學術論文,並被SCI(科學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錄。
第七條 長期在國外工作的,按照與上述條件相當的原則掌握。同時,一般應有在國外著名高校、科研機構擔任相當於教授以上職務的經歷,並有同行公認的學術技術成就。

第三章 推薦選拔

第八條 國家測繪局面向國內外公開選拔科技領軍人才,選拔範圍涵蓋測繪各專業領域。
第九條 符合科技領軍人才基本條件人員,可填寫《國家測繪局科技領軍人才申報表》(附屬檔案1),並通過單位推薦、社會團體推薦、同行專家舉薦、個人自薦等方式,向國家測繪局人事司提出申請。
第十條 國家測繪局人事司組織成立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提出科技領軍人才候選人,報國家測繪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經公示後確定,並頒發證書。

第四章 培養措施

第十一條 有計畫、有重點地選送科技領軍人才到境內外著名研究機構、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研修深造,開展科研合作,參加學術技術交流。鼓勵科技領軍人才在國內外學術技術團體中任職、發揮作用。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科技領軍人才申報承擔國家或地方、部門的重大科研及工程項目,國家測繪局的重大科研和工程項目優先由科技領軍人才領銜或擔任技術負責人。鼓勵和引導科技領軍人才根據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積極開展創新性自主研究,有關部門和科技領軍人才所在單位要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依託國家測繪局所屬重點科研機構、重點生產單位、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為科技領軍人才的科技活動創造條件,搭建平台;新成立的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負責人可優先從科技領軍人才中選拔。鼓勵科技領軍人才自主組建團隊,在團隊人員配備、設備配置、經費使用等方面給予科技領軍人才自主權。

第五章 資助計畫

第十四條 設立科技資助專項資金,對科技領軍人才從事科技活動進行資助。
第十五條 資助經費主要用於:
(一)開展創新性自主研究;
(二)重大科研或工程項目、關鍵技術選題研究;
(三)重大科研或工程項目產學研對接;
(四)組織申報國家級重大(重點)科研或工程項目;
(五)收集文獻資料、發表學術論文、出版學術專著、申請智慧財產權等;
(六)組織或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研討、培訓等形式的主題活動;
(七)其他與科研工作有關的事宜。
第十六條 科技資助專項資金的資助以年度為單位,由科技領軍人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測繪局人事司。國家測繪局人事司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議,並報國家測繪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後確定資助金額。科技領軍人才所在單位也應按照不低於1:1的比例提供配套經費。
第十七條 資助經費原則上由科技領軍人才所在單位管理,科技領軍人才在規定範圍內對資助經費自主支配。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八條 建立動態考核管理機制,每兩年對科技領軍人才考核一次,考核重點是項目完成情況、科技創新能力、創新成果業績、領銜作用發揮等。
第十九條 國家測繪局人事司負責科技領軍人才的考核工作。科技領軍人才應填寫《國家測繪局科技領軍人才考核表》(附屬檔案2),並向國家測繪局人事司提交兩年來的總結報告。
第二十條 考核結果作為動態管理的依據,對業績突出的科技領軍人才,可在各方面給予更大的支持;對考核不合格的,將不再按照科技領軍人才進行管理。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外部引進的科技領軍人才,根據工作需要由國家測繪局統一安排單位和崗位,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優先解決住房,並協助解決家屬安置等有關問題。對內部產生的科技領軍人才,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為其提供更加優越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二十二條 建立多層面的科技領軍人才聯繫制度,採取多種方式了解科技領軍人才思想狀況、工作情況和發展需求,及時解決工作、學習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難。為科技領軍人才學術休假、醫療保健等方面服務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科技領軍人才的宣傳,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大力宣傳科技領軍人才的先進事跡,弘揚科技領軍人才的創業創新精神,推廣科技領軍人才的優秀成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局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國家測繪局科技領軍人才申報表
附屬檔案2:國家測繪局科技領軍人才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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