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測繪局政務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國家測繪局政務信息,提高測繪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進測繪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測繪局向社會實行政務公開的活動。
第三條 政務公開堅持嚴格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測繪局成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國家測繪局政務公開工作,研究決定國家測繪局政務公開工作重大事項,並對測繪系統政務公開工作進行指導。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副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局辦公室主任擔任,成員由相關司(室)負責人擔任。 國家測繪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牽頭負責政務公開工作。局辦公室主任同時兼任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局紀檢監察室負責監督檢查政務公開工作落實情況,並會同局辦公室指導局所屬各單位的辦事公開、信息公開工作。 局機關其他司(室)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政務公開的實施。
第二章 政務公開的內容和方式
第五條 國家測繪局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一)局領導成員及其主管工作、機構設定及其職能、聯繫方式;
(二)國家測繪局負責實施和監督執行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三)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基礎測繪及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計畫及其實施情況;
(四)測繪統計信息;
(五)測繪行政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六)測繪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及辦理的依據、條件、程式、時限、責任單位、辦理結果及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
(七)測繪基建裝備、基礎航空攝影項目招標投標信息及中標結果,重大測繪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八)測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九)基礎測繪成果及匯交的其他測繪成果目錄,測繪和地理信息標準目錄,國家測繪局組織編制的標準畫法地圖;
(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受理、審核、發布情況;
(十一)測繪科技項目申請指南及評審結果,重大科技成果鑑定(驗收)及發布,測繪科技獎勵的推薦、受理、評審、公布等情況;
(十二)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的工作人員招錄、獎懲、人事任免等事項;
(十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測繪重要決策、重大舉措及重要事項的辦理情況;
(十四)政務公開目錄和政務公開指南,負責政務公開及其監督部門的名稱和聯繫方式;
(十五)國家測繪局職責範圍內的其他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六條 國家測繪局政務信息可以採用下列方式予以公開:
(一)國家測繪局網站;
(二)新聞發布會、新聞通氣會;
(三)國務院公報、國家測繪局通報、公告;
(四)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
(五)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七條 測繪重大決策事項、決策過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公開:
(一)採用信函徵集和召開座談會聽取管理和服務對象、相關單位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諮詢、論證;
(三)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有關單位以及社會公眾代表舉行聽證會;
(四)其他適當的方式。
第八條 國家測繪局辦理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可以通過行政許可集中受理廳、網上審批等方式向服務和管理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公開。
第九條 除國家測繪局主動公開的內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國家測繪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務信息。
第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內容不得公開。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國家測繪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政務公開的程式
第十一條 國家測繪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編制國家測繪局政務公開目錄和政務公開指南,並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 主動公開的程式:
(一)國家測繪局政務公開目錄所列事項的業務主管司(室)對擬公開的內容及時進行核實、提供;
(二)如公開內容為公文信息時,擬稿人應當在擬制公文時,按照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進行保密審查,對於涉密的檔案,應當在發文稿紙上註明密級;
(三)擬制不涉密公文,應當在發文稿紙上註明能否網上發布;
(四)根據公開的內容和職責許可權分別提請有關負責人審核批准;
(五) 採取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六)通過各種渠道收集了解對所公開內容的反饋意見。
第十三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國家測繪局政務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國家測繪局辦公室負責依申請公開國家測繪局政務信息的受理工作。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國家測繪局申請公開國家測繪局政務信息的,應當填寫國家測繪局政務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可從國家測繪局網站下載,也可以直接向受理機構索取,並通過線上提交、電子郵件、信函、傳真等形式遞交申請。
第十六條 國家測繪局辦公室收到國家測繪局政務信息公開申請表後應當及時登記,按照職責分工分送業務司(室)辦理,負責辦理的司(室)根據下列情況給予答覆或者提供信息:
(一)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或者其他適當形式予以提供;
(三)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依法不屬於國家測繪局公開範圍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七條 國家測繪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的,經局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答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國家測繪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九條 國家測繪局依申請提供國家測繪局政務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取標準按國家有關標準確定。
第二十條 國家測繪局各司(室)應當對擬公開的國家測繪局政務信息提出保密審核意見,並由局辦公室進行審查確認。對於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信息,局辦公室應當報國家測繪局保密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擬發布的國家測繪局政務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經對方確認後方可發布。
第四章 政務公開的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國家測繪局政務公開工作實行責任制。各司(室)主要負責人承擔本部門政務公開的組織領導責任。各司(室)按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的政務公開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國家測繪局通過受理舉報、投訴和發放調查問卷等方式,聽取社會公眾對政務公開工作的反映,廣泛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國家測繪局紀檢監察室負責受理、答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建議等,並向有關司(室)提出改進政務公開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局各司(室)應當接受改進政務公開工作的建議,對存在的問題積極整改,並於15日內向紀檢監察室反饋整改情況。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測繪局政務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國家測繪局政策法規司應當及時審查;凡符合《行政複議法》受理規定的,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作出複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政務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以保障政務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紀檢監察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國家測繪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國家測繪局政務信息公開內容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國家測繪局政務信息的;
(五)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提供公開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測繪局內部管理事項,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在局機關內部採取適當方式公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