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數據管理暫行辦法

《國土資源數據管理暫行辦法》是2010年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國土資發[2010]142號檔案。

檔案發布信息

發文單位:國土資源部

文 號:國土資發[2010]142號

發布日期:2010-9-10

執行日期:2010-9-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為了加強國土資源數據的管理,規範國土資源數據的生產、匯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國土資源數據的套用水平,充分發揮各類數據在國土資源管理和社會經濟發展工作中的作用,現將經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的《國土資源數據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報部。

附屬檔案:國土資源部數據匯交範圍

國土資源部

二○一○年九月十日

國土資源數據管理暫行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土資源數據的管理,規範國土資源數據的生產、匯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國土資源數據的套用水平,滿足國土資源管理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土資源數據的生產、匯交、保管和利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數據,是指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履行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職能過程中需要使用的數位化成果。主要包括:

(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國土資源規劃、調查、監測、評價等重大專項形成的各類國土資源基礎和專題數位化成果數據;

(二)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國土資源政務管理數位化成果數據,包括本級產生以及逐級上報匯總的數據;

(三)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履行管理職責中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有關契約約定,由管理相對人向管理部門報送的國土資源數位化成果數據。

第四條

國土資源數據管理工作按照統籌規劃、統一匯交、分級管理、分布服務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和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下稱數據主管部門,分為部數據主管部門和地方各級數據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全國和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數據生產、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數據管理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組織制定數據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按照國土資源管理需要,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規劃、調查、監測、評價等重大專項,形成數位化成果數據;

(三)承辦行政審批事項等工作,組織部署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相關業務數據的報備工作,形成政務管理數位化成果數據;

(四)組織開展數據管理的業務培訓和數據檢查工作;

(五)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數據的保密工作。

國土資源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國土資源部負責數據管理工作的機構,承擔數據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

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和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信息中心或信息化工作機構(以下稱數據保管單位,分為部數據保管單位和地方各級數據保管單位)受相應數據主管部門的委託,承擔數據管理的技術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數據匯交、保管和利用等技術工作;

(二)制定數據匯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的技術規程;

(三)協助數據主管部門,實施數據檢查工作;

(四)建立和維護數據匯交、保管和利用的軟硬體環境以及數據管理系統;

(五)開展數據整合與集成,建立信息服務系統,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六)開展數據匯總、綜合分析和研究,為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七)實行數據安全工作責任制,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數據安全防護措施;

(八)履行數據主管部門規定的與數據管理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國土資源規劃、調查、監測、評價等重大專項的組織實施單位和政務管理數位化成果數據的形成單位(以下稱數據生產單位),承擔數據的生產、加工、匯交和更新等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國土資源管理的要求,依照有關規定、標準和規範,採集、生產和加工處理數據,形成數位化成果數據;

(二)制定數據生產、加工、更新等工作的技術規程;

(三)按照規定匯交數據,並保管數位化成果數據;

(四)負責匯交數據的更新工作;

(五)履行數據主管部門規定的與數據生產、加工、匯交和更新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數據生產和匯交

第八條

數據主管部門統籌規劃數據生產,將其納入國土資源規劃、調查、監測、評價等重大專項的規劃和計畫中,確保數位化成果數據的可獲取、可利用。

第九條

數據生產應遵循相關業務規定及國家、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規範,保證數據生產的規範性。

數據生產單位應對數據質量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建立數據質量監督和技術保障制度。

第十條

數據主管部門對數據實行統一匯交制度。

國土資源規劃、調查、監測、評價等重大專項形成的各類國土資源基礎和專題數位化成果數據,由數據生產單位向數據保管單位匯交;數據主管部門履行業務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政務管理數位化成果數據,通過政務管理信息系統自動進入數據保管單位的數據管理系統中;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有關契約約定形成的國土資源數位化成果數據,由管理相對人向管理部門報送,管理部門再向數據保管單位匯交。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部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數據,由數據生產單位和地方各級數據保管單位向部數據保管單位匯交。

國土資源部需要使用數據的匯交範圍,依照本辦法附屬檔案的規定執行,並可根據國土資源管理的需要進行調整與補充。地方各級數據主管部門需要使用的數據,由地方各級數據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確定其匯交範圍。

數據生產單位匯交的數據應經過驗收或得到數據主管部門確認。數據生產單位應建立數據更新機制,保證數據的現勢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條

數據生產單位和數據保管單位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在技術環境和數據安全得以保障的條件下,逐步實現數據的網上匯交。

第十三條

數據生產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期限匯交數據:

(一)定期更新的數據,自項目、成果數據驗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30日內匯交;

(二)不需定期更新的數據,自項目、成果數據驗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180日內匯交;

(三)政務管理數位化成果數據,通過建立政務管理信息系統以同步實時更新方式自動進入數據保管單位的數據管理系統中。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數據生產單位不能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匯交數據的,應當向數據主管部門提出延期匯交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延期匯交並告知數據保管單位。

第十五條

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匯交數據或未及時更新數據的,由數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匯交或更新;逾期不匯交或更新的,予以通報,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偽造數據或者在數據匯交中弄虛作假的,由數據主管部門沒收、銷毀數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報批評,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匯交的數據,經數據主管部門審查和數據保管單位檢查合格後,由數據保管單位出具數據匯交憑證。

第四章

數據保管

第十八條

數據保管單位負責接收、保管各類國土資源基礎和專題數位化成果數據、政務管理數位化成果數據和其他數據。

第十九條

數據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數據的保管制度,建立數據接收、歸檔、查詢、交換、複製和維護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數據保管單位應當配備數據存儲、管理、服務和安全等必要的軟硬體設施,構建統一的數據管理系統,確保數據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數據存儲、管理和服務的設備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數據保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數據備份制度,制定數據備份方案,對重要數據實行異地備份。

第二十二條

數據保管單位應針對重大突發事件的特殊需求,建立數據加工、處理的技術儲備與保障,為應急工作提供數據和技術支持。

第二十三條

數據保管單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設定崗位,履行相關職責。

第二十四條

未經規定程式批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複製、更改和刪除數據。

第五章 數據利用

第二十五條

數據保管單位、數據生產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數據管理系統和分散式信息服務系統,提高數據的集成與套用水平,為國土資源管理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第二十六條

國土資源數據的用戶分為以下四類:

(一)政府及部門,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

(二)國土資源系統,包括國土資源部和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三)企事業單位,包括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四)個人,包括國內外各界社會人士。

第二十七條

國土資源數據分為公開性和非公開性數據。公開性數據按公開方式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非公開性數據分為涉密數據和內部數據。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公開性數據實行公開發布制度。主動公開數據應通過國土資源部和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入口網站、信息服務系統主動上網發布。依申請公開數據由用戶根據自身需要向數據主管部門申請,經批准,由數據保管單位和數據生產單位提供。

第二十九條

國土資源涉密數據的管理、服務,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執行。內部數據的管理、服務,按照部有關規定執行。

用戶需要利用涉密數據的,應當出具單位正式介紹信,明確提出利用數據的類別、範圍及用途,按照保密管理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數據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同意的,數據保管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提供涉密數據和內部數據。非法披露、提供涉密數據的,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國土資源數據的服務方式分為以下三類:

(一)數據瀏覽、查詢、下載和複製服務。對於非公開性數據,通過涉密區域網路的網站、數據管理系統和手工複製方式提供瀏覽、查詢、下載和複製服務,適用於政府及部門和國土資源系統用戶;對於公開性數據,通過網際網路、政務外網等各類網路環境的網站、信息服務系統提供查詢、瀏覽和下載服務,適用於各類用戶。

(二)數據調用、分析服務。通過涉密區域網路的數據管理系統,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各類政務管理信息系統提供非公開性數據的直接調用與分析服務,適用於國土資源系統用戶。

(三)數據定製服務。套用戶要求進行的數據加工處理、產品定製服務,應當經數據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由數據保管單位和數據生產單位提供數據服務,適用於政府及部門、國土資源系統和企事業單位用戶。

第三十一條

數據主管部門與各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之間建立數據共享服務機制,數據保管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數據共享技術體系,促進政府部門之間的數據資源共享。

第三十二條

數據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地質資料與其他成果數據的利用,數據保管單位和地質資料保管單位應建立互聯互通的信息服務系統,實現各類數據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數據涉及著作權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凡涉及到土地調查、地質資料和國土資源統計工作規定的有關事項,應分別按照《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和《國土資源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根據管理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數據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國土資源部數據匯交範圍

一、土地調查評價,包括:土地利用現狀、遙感動態監測和土地利用潛力評價等數據。

二、土地利用規劃,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綜合整治規劃和重大專項規劃等數據。

三、土地行政管理,包括:建設用地項目審批、耕地占補平衡、基本農田保護、土地供應、土地市場、土地登記和土地綜合整治等數據。

四、地質、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包括:區域地質圖、全國礦產地、地質工作程度、礦產資源潛力評價、礦產資源利用現狀調查和礦業權實地核查等數據。

五、地質、礦產資源規劃,包括: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和重大專項規劃等數據。

六、礦產資源行政管理,包括:礦產資源儲量、礦山開發利用、礦業權年檢與收費、探礦權、採礦權和油氣勘查開採權等數據。

七、地質環境,包括: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地質災害調查、區域環境地質調查、地質災害應急調查、礦山地質環境、地下水資源、區域水文地質、地熱和礦泉水調查、有害元素異常分布、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地質遺蹟保護區和國家地質公園等數據。

八、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包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綜合統計、衛片執法監察、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動態巡查、12336國土資源違法舉報和國土資源違法信訪等數據。

九、國土資源綜合事務,包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科技成果、外事管理和財務管理等數據。

十、部數據主管部門認定需要匯交的其他數據。

國土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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