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事業單位實行公開招聘,是中央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根據有關規定,林業局制定了《國家林業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暫行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現將《暫行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林業局
2012年12月11日
國家林業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招聘工作,根據《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02〕35號)、《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和《關於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92號),結合林業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林業局直屬事業單位招聘編制內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或聘任、涉密崗位聘用等確需通過其他方式選拔補充外,一般都應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三條 公開招聘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公開招聘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採取考試、考核等方式進行。
第四條 公開招聘堅持統籌管理與落實用人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範、分類指導、分級實施。成立國家林業局公開招聘工作小組,由人事人才、紀檢監察等部門組成,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由本單位自行組織實施,無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由人事司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章 招聘範圍、條件及程式
第六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應聘。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招聘崗位所需的專業、學歷或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應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或者因違規違紀被解除勞動契約、聘用契約和聘任契約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不得設定性別、民族、宗教信仰等歧視性條件。
第九條 公開招聘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
(五)體檢與考核;
(六)確定擬聘人員;
(七)公示招聘結果;
(八)簽訂聘用契約,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章 招聘方案、公告發布與資格審查
第十條 制定招聘方案。各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求和批覆的招聘計畫,制定本單位招聘實施方案,報人事司審批。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核定的編制數及空編數、招聘崗位及條件、招聘數量、招聘時間、招聘方式等。
第十一條 發布招聘公告。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事業單位自行在網站發布招聘公告,無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事業單位由人事司統一組織發布。招聘公告應包含用人單位簡介,招聘崗位、人數及條件,招聘方式及程式,報名時間、方式,考試時間、科目,招聘諮詢方式等內容。招聘公告發布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二條 資格審查。各用人單位在規定的報名時間內接受應聘人員報名,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參加初試人員名單,並通過網站公告。
第四章 考試、體檢與考核
第十三條 考試。考試分初試與複試兩個環節。
初試採用閉卷筆試方式,主要測試應聘人員的綜合素質。根據初試成績,一般按不少於1:5 的比例確定複試人選,並通過網站予以公告。
複試可採用面試和專業考試的方式,用人單位制定複試工作方案,報人事司備案。面試應成立不少於5人的面試小組,主要測試應聘人員適應崗位要求的專業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可根據崗位特點增設專業考試。對於應聘工勤崗位的人員,可根據需要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
初試和複試成績按4:6的權重比例計算得出總成績。根據總成績由高到低,按照人選和崗位1:1的比例確定體檢和考核人選。
第十四條 體檢和考核。對確定為體檢和考核人選的應聘人員,由用人單位組織體檢和考核。體檢應到指定醫院進行。考核內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質、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學習(工作)實績、廉潔自律等情況,並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覆核。體檢或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單位不得聘用,對於由此產生或因應聘者自願放棄等原因產生的崗位空缺,可按照總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
第十五條 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緊缺專業人才或特殊崗位需要的,報人事司審核後,可以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五章 聘 用
第十六條 確定擬聘人員。根據考試、體檢和考核結果,用人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擬聘人員報人事司。人事司按程式報局審批備案(京內事業單位聘用應屆高校畢業生需報人社部審批)。
第十七條 公示。對擬聘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涉密崗位的擬聘人員,可不對外公示。
第十八條 簽訂聘用契約,辦理聘用手續。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契約,確定人事關係,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公開招聘的人員按照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一般試用期為一年,包含在聘用契約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迴避制度。
凡與用人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人事、財務、紀檢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
用人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開展公開招聘工作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迴避。
第二十一條 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聘人員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提供虛假報名信息,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或過失泄漏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擅自聘用人員的;
(六)招聘工作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契約,予以清退。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局公開招聘工作小組設立並公布監督電話和電子信箱,負責受理有關投訴或舉報,組織調查處理,並及時反饋調查處理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的現行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事業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