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

2014年4月16日,文化部辦公廳印發修訂後的《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申報與命名、管理與巡檢、支持與服務、附則5章2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2月13日發布的《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命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通知

文化部辦公廳關於修訂印發《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的建設管理,引導和支持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做實做強做出特色,結合近幾年基地建設的實際情況,我部對原《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辦公廳

2014年4月16日

管理辦法

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建設管理工作,促進示範基地做實做強做出特色,提高我國文化產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發展水平,增強文化產業總體實力和競爭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範基地是指由文化部命名,主要提供文化產品和服務,在全國同行業中具有引領和輻射作用的優秀企業。

第三條 演藝業、娛樂業、動漫業、遊戲業、文化旅遊業、藝術品業、工藝美術業、文化會展業、創意設計業、網路文化業、數字文化服務業、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等領域的各類所有制企業,均可根據本辦法申報示範基地。

第四條 示範基地建設遵循內容優先、特色突出、品牌引領、創新發展的原則。重點支持文化內容創意、特色文化產品生產、文化科技融合、業態模式創新、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類的企業申報、建設示範基地。

第五條 文化部負責示範基地的申報、命名、管理、服務和支持,文化部文化產業司是示範基地的具體管理機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示範基地的申報材料初審、實地考察、日常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六條 文化部每2年組織一次示範基地申報命名和巡檢工作,申報命名和巡檢工作隔年交替進行。

第二章 申報與命名

第七條 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發展符合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符合國家相關產業規劃要求;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運營2年(含)以上;

3.以生產經營文化產品、提供文化及相關配套服務、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為主營業務,且上述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60%(含)以上;

4. 在發展文化產業方面成效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良好,最近2年連續盈利;

5.在內容、技術、模式、業態、體制機制等方面創新具有明顯的典型示範和引領意義,在全國或省級區域同行業中有較高的知名度;

6.社會責任感較強,在依法納稅、吸納就業、促進大學生創業、提供公益服務等方面表現較好;

7.產權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規範,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8. 企業近2年內未受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

9.申報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示範基地評審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注重少而精,併兼顧地域平衡和行業平衡。

第九條 示範基地評審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設在文化部文化產業司,具體負責審核和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十條 申報企業提交材料須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的基本概況,包括成立時間、發展歷程、主營業務、主要產品和服務、從業人數、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方面的綜合情況;

2.企業在本行業或本領域內的地位、示範帶動作用及品牌影響力情況;

3.企業在內容、技術、模式、業態、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的業績;

4.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

5.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6.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稅務登記證的複印件;

7.企業最近2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

8.開戶銀行開具的有關企業信用狀況的資信證明;

9.稅務部門提供的完稅證明;

10.企業近5年來(成立不足5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所獲國家級和省級獎勵、榮譽和扶持情況;

11.申報通知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必須實事求是,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取消申報資格。

第十二條 示範基地申報命名程式如下:

1.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的企業申報,並對申報企業的材料進行初審,確定推薦企業名單,上報評審辦公室審核;

2.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可經主管部門推薦直接向評審辦公室提出申請;

3.評審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組對通過初審的申報材料進行評議審查,提出評審意見;評審組未達成統一意見的,評審辦公室可另行組織專家進行複評;

4.評審辦公室根據專家評審組提出的評審意見確定擬命名示範基地名單經文化部部務會審議通過後,在文化部政府入口網站和相關媒體上予以公示;

5.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文化部命名為示範基地。

第三章 管理與巡檢

第十三條 示範基地應於每年4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經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向文化部文化產業司報送上一年度發展情況。

第十四條 示範基地變更企業名稱,應在工商部門核准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保留示範基地稱號的書面申請報告,經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報文化部文化產業司核准。

第十五條 文化部以直接考察和委託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考察相結合的方式,定期開展巡檢工作,對示範基地的建設情況進行評估,實現動態管理,優勝劣汰。

第十六條 示範基地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文化部文化產業司對其予以警示:

1.因管理失當或產品和服務內容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2.未履行法定義務,但未造成嚴重後果;

3.因管理不當連續2年嚴重虧損;

4.未按規定要求上報統計數據或者上報數據不真實;

5.企業變更名稱,未在規定時間內報請核准保留稱號。

第十七條 示範基地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文化部對其示範基地稱號予以撤銷:

1.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示範基地稱號;

2.主營業務發生變更,在文化產業領域不再具備示範作用;

3.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和服務或企業行為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

4.無特殊理由連續停止經營1年以上;

5.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6.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累計受到2次警示。

第四章 支持與服務

第十八條 支持示範基地不斷推動文化內容形式、傳播手段創新,推進文化與科技融合發展,提高產品研發和原創能力。鼓勵示範基地申報各類扶持計畫、榮譽獎勵和專項資金。加強對示範基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十九條 支持示範基地合理利用區域獨有文化資源,發展特色文化產業。鼓勵示範基地建設特色文化產業項目,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納入國家特色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庫支持範圍。

第二十條 鼓勵示範基地內的優秀人才依照有關規定申報國家級人才工程、計畫或有關資格評定,參加文化部組織的各類人才扶持計畫或培訓活動。

第二十一條 支持示範基地積極拓展國外市場,符合條件的示範基地及其項目可申請納入《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和《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目錄》。

第二十二條 支持示範基地打造知名品牌。通過建立完善品牌認定和發布機制、開展影響力評價等工作,激勵示範基地爭創一流、擴大影響。鼓勵示範基地參加文化部主辦(支持)的各類文化產業展會、品牌建設和市場推介活動。

第二十三條 鼓勵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示範基地提供多種形式的支持與服務,推動轄區內示範基地加快發展。

第二十四條 鼓勵並支持各類文化產業協會或行業組織搭建信息橋樑,加強行業自律,積極發揮中介作用,引導示範基地持續、健康發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和配套政策,開展省(區、市)級文化產業示範基地命名和建設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2月13日發布的《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命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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